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大
  • 發布日期:1995-08-30
  • 生效日期:199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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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信息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5年8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管理,穩定菜田面積,促進蔬菜生產,保障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建設、管理,徵用、占用蔬菜基地,以及在蔬菜基地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耕地,以及用於蔬菜科研、技術推廣、良種繁育的耕地。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將蔬菜基地的建設與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
第四條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區、縣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保、財政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蔬菜基地的義務,對違法侵占、破壞蔬菜基地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控告。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對在蔬菜基地及其設施的建設、管理和蔬菜基地內蔬菜的生產、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蔬菜基地專業規劃,做到合理利用,用養結合,相對集中,相對穩定。
第八條 本市蔬菜基地面積,按城市人口人均0.04畝的標準實行總量控制,由市發展與改革部門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土地資源狀況與有關區、縣商定指標,逐步劃定。
第九條 蔬菜基地分為兩級:生產條件好、產量高、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長期保留的菜田,為一級蔬菜基地;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在規劃期內嚴格控制征占的菜田,為二級蔬菜基地。
第十條 市、區、縣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劃定的蔬菜基地設立標誌,逐級建立檔案,並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增加蔬菜基地建設的投入,扶持、鼓勵蔬菜生產經營者對蔬菜基地的井、渠、路、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建設,提高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二條 蔬菜生產經營者應增加對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選育良種,套用新技術,增施有機肥料,使用無公害農藥,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提高蔬菜的產量和質量。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蔬菜基地及其基礎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區、縣蔬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建立蔬菜基地基礎設施的管理保護制度,安全管理人員,經常檢查和維修,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蔬菜基地或改變其用途。國家重點建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一級蔬菜基地和因建設確需征占二級蔬菜基地的,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並報經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按國家土地法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批准徵用的蔬菜基地面積和具體位置書面告知同級蔬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徵用、占用蔬菜基地應遵循先補後占的原則,審批部門按照占一畝補一畝五分的標準安排補建新菜田。在當地無法增補或增補不足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部門與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協調增補。
第十六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內不用又可以種菜的,征占單位應組織或委託他人種菜。
一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閒置未用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
連續兩年占而不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繼續作為蔬菜基地,恢復蔬菜生產。
第十七條 在與蔬菜基地相鄰地帶進行建設的,應負責保護蔬菜基地的動力、排灌、道路等生產設施,不得影響菜田的生產。
第十八條 經營者承包蔬菜基地內的菜田,應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契約,並嚴格履行,不得棄耕拋荒。
第十九條 承包人不得在承包的蔬菜基地內建窯、建房、建墳和挖沙取土。
第二十條 蔬菜基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帶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質和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在蔬菜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
(三)用有毒、有害污水、廢水灌溉菜田。
第四章 開發基金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征占蔬菜基地的單位,必須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繳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新菜田開發建設的投入作出具體規定。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免繳、減繳或緩繳。
第二十二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財政專戶存儲,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相結合,專項用於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占用蔬菜基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蔬菜基地內建窯、建房、建墳和挖沙取土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帶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堆放固體廢棄物、在蔬菜基地內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以及用有毒、有害污水、廢水灌溉菜田造成菜田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侵占或損壞蔬菜基地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修復或賠償,並可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為未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單位辦理用地手續的;
(三)對違法占用蔬菜基地行為不履行管理職責的;
(四)未按規定標準補足菜地的;
(五)擅自批准免繳、減繳、緩繳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
(六)截留、挪用、貪污罰沒款物、菜田建設資金和收受賄賂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所處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1

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
二十一、對《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條第三款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與改革”、“土地”修改為“國土資源”。
2.第八條、第十六條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與改革”。
3.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
4.第三十二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行政複議法》”。
5.第三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刪去第三十四條。

修改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八、對《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除第四條第三款中的“農業、”。
2.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鎮人民政府”。
3.刪除第十五條。
4.將第十七條第三款改為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連續兩年占而不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繼續作為蔬菜基地,恢復蔬菜生產。”
5.刪除第二十六條。
6.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除其中的“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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