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2.28
  • 實施時間:1991.05.01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的管理,發展商品蔬菜生產,保證城市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蔬菜基地,按照穩定面積、保護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做好基地的利用和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蔬菜基地,是指按照我市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銀川市蔬菜種植計畫指標內的菜地,包括有計畫的實行糧菜輪作的耕地。
第四條 蔬菜基地分為控制保護區和發展保護區,由郊區政府繪圖示志,逐塊登記造冊,給菜農頒髮菜地證,嚴格加以管理。
銀新鄉、紅花鄉範圍內的菜地和糧菜輪作地為控制保護區。
蘆花鄉的平伏橋村、顧家橋村、蘆花村,良田鄉的煙囪墩村、保伏橋村、盈南村,滿春鄉的滿春村、八里橋村、雷廟村,大新鄉的燕鴿村、大新村、塔橋村等共十二個村的菜地和糧菜輪作地為發展保護區。
第五條 菜地要嚴格控制徵用或占用。國家重點建設和城市規劃的市政工程、水利設施需徵用、占用菜地時,應按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菜地。
第六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菜地的單位或個人,除支付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承擔規定的義務外,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紅花鄉、銀新鄉的菜地,按被征(占)前三年郊區菜地平均年產值的四倍支付。
平伏橋村、盈南村、保伏橋村、大新村、八里橋村、滿春村的菜地,按被征(占)前三年郊區菜地平均年產值的三倍支付。
顧家橋村、蘆花村、煙囪墩村、塔橋村、燕鴿村、雷廟村的菜地,按被征(占)前三年郊區菜地平均年產值的二倍支付。
第七條 菜地可實行承包經營,承包者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菜地必須種菜,任何鄉、村和承包人不準撂荒,不準改作他用。
第八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的菜地持續一年未使用的,由原批准機關所屬的土地管理部門徵收閒置費,並可將該地暫借給蔬菜生產者繼續種菜,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收回;持續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未經批准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菜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每平方米七元至十五元的罰款。對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轉讓菜地的,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處理。
未經批准,擅自將菜地改種其他作物的,處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罰款,並限期恢複種菜,逾期不種菜的,收回菜地使用權。
將菜地撂荒一年的,每平方米收取撂荒費一至二元,並限期恢複種菜,逾期不種菜的,收回菜地使用權。
第十條 罰沒款由鄉政府負責收取,交郊區財政。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撂荒費、閒置費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交市財政專項用於新菜地的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銀川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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