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於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
- 發布機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1981年12月29日
- 發布日期:1981年12月29日
- 實施日期:1981年12月29日
《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於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於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浙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於2006年4月20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發布,根據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共29條,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檔案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
我省列入國家極小種群保護物種名錄的共有10種,其中9種在已建自然保護區內有分布。列入《中國植物紅皮書》第一冊20種國家級稀有植物,保護區內分布的有19種。自然保護地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形成自然保護地建設浙江經驗。試點以來,全力推進國家公園體制...
根據上位立法進程,按照“兩法+三條例+N辦法”的自然保護地立法體系框架,在《浙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基礎上適時啟動制定《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制定出台自然保護地配套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的規劃審查和...
第二十七條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自然保護地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規劃一致性審查。第三章 國土空間用途分區管制和最佳化 第二十八條 本省實行國土空間用途分區管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
《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1996年7月15日發布。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1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一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1.《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勞動教養若干問題的決定》(1981年8月25日浙...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整治工作,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總則、土地整治規劃、土地整治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1條。《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共分28條,涉及定義、設立、建設、保護、利用、管理、補償、調整、撫育、採伐、問責等內容。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以政府為主導,各司其職,共同擔責。公益林和森林公園產生的巨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惠及廣大人民民眾,由社會共享,需要大家共同保護和建設,無...
五、《浙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因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等活動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不需要批准的,應當將活動方案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備案,並按活動方案進行相關活動。”...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發展和...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重大建設項目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國家和省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區域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採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在第五十三條中的“責令...
第二十條 採集列入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的規定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集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已於2012年5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檔案發布 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改善濕地生態狀況,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獵捕、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17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號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通知 (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是2000年12月28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改善旅遊環境,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
五、《浙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因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等活動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不需要批准的,應當將活動方案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備案,並按活動方案進行相關活動。”六、《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帶的保護,確保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等關鍵性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係。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加強對...
條例介紹 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 (2006年9月28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保護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早在2005年,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省任省委書記時就提出,我們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經濟與社會的和諧,就是既要綠水青山,又要金山銀山。綠水青山可帶來金山銀山,但金山銀山卻買不到綠山青山。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做好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正是保護好生態環境的具體表現之一...
五、《浙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因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等活動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不需要批准的,應當將活動方案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備案,並按活動方案進行相關活動。”六、《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於2004年1月16日由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
第三十七條擅自將國家級、省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給予處罰。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縣級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浙江省重點生態公益林...
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保護,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洪、排澇、 蓄水、供水、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
《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浙江省政府頒布的條例。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域保護,規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洪、排澇、蓄水、航運、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
4.浙江省林業局重點委託課題《浙江省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立法研究》(橫向課題,2021,已結題)。5.杭州市林業水利局重點委託課題《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立法研究》(橫向課題,2021-2023,已結題)。已被採納,列入杭州市人大立法計畫項目,體現為《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6.浙江省林業局重點委託課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