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

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致力於保護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9月28日
  • 通過單位: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 批准時間: 2006年11月30日
條例介紹,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介紹

(2006年9月28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北緯29°32.4′、東經122°3.3′,北緯29°32.4′、東經122°29.2′,北緯29°16.2′、東經122°3.3′,北緯29°16.2′、東經122°23.5′四點連線之間的陸域和海域,總面積114950公頃。
保護區範圍和界線需要調整的,經由有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三條
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和象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市和象山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林業、漁業、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護區依法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
(二)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維護保護區內的海洋自然環境和資源;
(三)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保護區;
(四)進行有關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和象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
第七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按照規定許可權報經批准。
第八條
保護區重點保護江豚、大黃魚、曼氏無針烏賊、珍稀鳥類等生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
第九條
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
核心區
南韭山小東岩、官船岙、黃礁、上竹山、麒麟頭、大青山、將軍帽、南耳朵、馬補山、蚊蟲山小礁、南韭山烏賊山嘴西側連線組成的區域為核心區;
緩衝區
核心區界外三千米處的連線以內的區域,以及南韭山本島岸線向核心區界外二百米處的連線以內的區域為緩衝區;
實驗區
保護區核心心區和緩衝區之外的區域為實驗區。
第十條
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具體範圍(經緯度連線)由保護區管理機構在當地予以公告,並設定有關界碑、標誌物和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的界碑、標誌物和保護設施。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擅自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有許可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禁止在緩衝區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確保海洋生物和鳥類資源以及生態環境不遭破壞和污染的前提下,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在緩衝區內可以適當進行科學研究、考察、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活動。
第十三條
在實驗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的,應當提前十日將研究、實習的方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告。
在實驗區從事參觀、旅遊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有許可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並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活動成果(包括照片、錄像、資料、論文、圖表等)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交的,可以適當延長提交期限,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禁止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禁止在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性項目;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禁止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進行采捕活動。
禁止在實驗區內進行除流刺網、釣捕作業以外的采捕活動。實驗區內經許可從事流刺網、釣捕作業的船舶不再增加,其總量應當逐步減少。
從事前款允許的作業的,不得采捕重點保護動物和繁殖期、幼苗期的魚、蝦、貝、藻。繁殖期、幼苗期的魚、蝦、貝、藻的種類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七條
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采砂、採石、挖礁、炸礁、燒荒、撿拾鳥蛋、捕捉鳥類等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保護區破壞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保護區破壞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保護區破壞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保護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海上救助或者緊急避險,不適用本條例有關保護區禁入的規定。但在停留期間,超過救助或者緊急避險必需限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0月24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保護區範圍內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第七條修改為:“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經有權機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禁止任何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緩衝區內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在確保海洋生物和鳥類資源以及生態環境不遭破壞和污染的前提下,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在緩衝區內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活動。”
五、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
第十三條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修改為:“在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該方案進行,並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六、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禁止在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七、刪去第十六條。
八、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挖礁、炸礁、撿拾鳥蛋、捕捉鳥類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刪去第十九條。
十一、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必要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立法的必要性韭山列島位於大目洋東側,由76個島礁組成,總面積114950公頃,距大陸最近點18.5公里。行政區劃隸屬象山縣爵溪街道。韭山列島自然資源豐富,包括多種國家重點保護的鳥類資源和魚類資源,如國家二級保護鳥類黑嘴端鳳頭燕鷗是全球僅存的兩個繁殖群體之一。韭山列島周圍海域中的江豚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近年來,由於過度開發和管理滯後使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海洋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的動植物資源遭到了破壞。2003年4月18日經省政府批准,建立了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由於缺乏巨觀調控和總體規劃,以及人們的資源保護意識淡薄,靠海吃海的傳統海洋產業模式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在韭山列島及其附近海域掠奪式開發情況時有發生;對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認識不足,只看眼前利益,在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缺乏科學規劃和粗放式經營,造成了海洋資源的浪費和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陸域污染和海洋自身污染的加重,導致赤潮等海洋污損事件頻發。所有這些,都使韭山列島及其周圍海域資源受到了嚴重破壞,主要表現:
一是捕撈強度過大,漁業資源衰退,使得大黃魚、烏賊等重要經濟魚類資源及其索餌場、產卵場和江豚生存環境遭到破壞。二是由於受利益的驅動,每年不少人不顧自身的安危,攀崖登壁拆鳥巢、掏鳥蛋,導致了該區域珍稀鳥類和繁殖水鳥種群數量急劇下降。三是外來人員任意登島,在島上亂砍亂伐,燒荒墾植,鑿岩挖貝,造成陸上植被和海洋生態的破壞,由於沒有相應的管理條例,無法可依,管理難度加大,執法顯得無力。雖然這些資源在人類無序的開發中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但韭山列島自然生態風貌仍保持良好。為了加強對韭山列島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經濟動植物資源,制定《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是必要的。其作用在於:一是出台條例有利於明確保護區的範圍、方向和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能;二是出台條例有利於恢復海洋生物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維護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三是出台條例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與海島經濟的協調發展;四是出台條例有利於促進我市海洋綜合管理與我國有關海洋法律法規接軌。二、起草的過程《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是市人大2006年地方性法規制定項目。市海洋與漁業局起草了《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送審稿)》於4月上報市政府。市法制辦按立法程式,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分別徵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象山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鄉鎮(街道)及當地駐軍的意見,並在寧波市人民政府網和寧波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經過數次修改形成《寧波市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並提交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一)、關於保護區範圍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劃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浙江省韭山列島省級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批覆》(浙政函〔2003〕60號)批准的範圍,《草案》第二條對此作了規定,即韭山列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下列四點連線之間的陸域和海域:北緯2932.4′與東經1223.3′、北緯2932.4′與東經12229.2′、北緯2916.2′與東經1223.3′、北緯2916.2′與東經12223.5′,總面積為114950公頃。根據省政府的批覆,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核心區面積5884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的5.1%;緩衝區11375公頃,占總面積9.9%;實驗區97691公頃,占總面積85%,《草案》第七條對此作了規定。(二)、關於保護區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根據該條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為此,《草案》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市和象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市和象山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管理工作;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具體管理工作。現保護區管理機構於2003年成立,是縣政府的派出機構,是事業單位,與象山縣海洋與漁業局合署辦公,現實際在崗8人,其中正式編制3人,鑒於目前的機構設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由象山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三)、關於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保護管理核心區是保護區主要海洋生態區域和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主要分布區,是保護區的核心。核心區保護的主要目標是儘可能保持其自然原生狀態。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第九條設定:禁止任何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有許可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為了確保核心區不受外界的影響和破壞,在核心區外圍設立緩衝區,在緩衝區內嚴格限制人為活動內容和範圍,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第十條設定:禁止在緩衝區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確保海洋生物和鳥類資源及其生態環境不遭破壞和污染的前提下,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在緩衝區內可以適當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參觀考察活動。緩衝區外圍為實驗區,對實驗區採取控制性的保護措施,即控制生物資源消耗總量和環境的合理承載量。實驗區可根據保護區的自然條件、資源特點、科學價值的情況,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考察、旅遊等活動,《草案》第十一條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另外,考慮到目前在實驗區範圍內漁民的利益,《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允許漁民在符合船舶數量控制要求和規定的作業方式下進行適當捕撈,同時,《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禁止捕撈的動植物種類。(四)、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根據上位法和違法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性,《草案》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另外,關於韭山列島保護和軍事訓練問題。從2005年開始,有一支150人左右的部隊,每年7、8兩個月在韭山列島進行軍事訓練,在山上構築了一定數量的地堡。我們在調研過程中,每次與部隊首長和當地武裝部座談,部隊對建立韭山列島自然保護區和制定《條例》都非常支持,表示會儘量配合地方保護好訓練區域的自然環境。現部隊軍事訓練地點為南韭山島,其屬於實驗區範圍,因此,軍事訓練對韭山列島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不大。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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