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2015年2月浙江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社保廳等六部門印發《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為低保家庭明確了核定條件,家庭成員名下至少應無小轎車、無商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2月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 目的:為低保家庭明確了核定條件
主要內容,發布亮點,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確保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促進社會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自然災害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需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狀況指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認定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按照所申請社會救助項目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與家庭失去聯繫的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項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一)工資性收入: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
(二)經營性收入: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捕撈、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的淨收入所得。
(三)財產性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及投資賬戶增值等資本利得;房屋、車輛、土地等財產租賃所得及轉讓所得;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智慧財產權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及各類養老保險金;被征地人員及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土地徵用一次性安置費;精減退職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畫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費;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性所得、贈予所得;偶然所得。
(五)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項目。
第六條 以下各項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一)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政府給予見義勇為的人員和對國家、社會、人民作出突出貢獻的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優待金、特殊照顧待遇。
(三)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享受的定期補助。
(四)因勞動契約終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
(五)其他喪葬費、撫恤金。
(六)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七)各級黨委政府、工青婦組織的困難幫扶慰問款,因病、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
(八)計畫生育夫婦獎勵扶助金。
(九)殘疾人的康復、醫療、托安養等補助。
(十)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本人勞動所得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十一)低保對象首次就業,其一定期間內所取得的收入,具體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一般不少於6個月,不超過12個月。
(十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十三)長壽老人高齡津貼。
(十四)城鎮住房保障貨幣補貼。
(十五)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七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期貨、債權、公積金、房產、土地、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等。
第八條 家庭收入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申請社會救助的,按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收入。
(二)工資、薪金所得,城鎮居民按個人任職或者受僱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不能提供證明的和所提供證明低於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城鎮居民,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就業,本人服從安排但未實現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農村務工人員,根據工作單位相關證明計算實際收入;不能提供的,按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中較低的標準計算。
(四)從事種植業的按實際產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扣除成本後計算收入,不能確定產量的,按當地同類地域平均產量確定;從事養殖業在一定數量以上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確定的按當地同類品種的平均收入計算;從事捕撈業的按實際產量和收購價,扣除成本後計算收入。
(五)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定(契約)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定(契約)的或租賃、轉讓協定(契約)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物品的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六)被贍養(撫養、扶養)人不與贍養(撫養、扶養)人共同生活的,其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按贍養(撫養、扶養)協定或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協定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或協定規定數額明顯偏低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的支付能力推算。
實際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於前款規定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九條 家庭財產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貨幣財產按提出社會救助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
(二)房屋的價值依據同地段上年度或前三個月二手房成交均價認定。有異議的,可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認定,評估費用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對共有產權按所有權比例分攤房屋價值。
(三)其他實物財產按市場價格認定,必要時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四)出售財產價格按契約認定,無契約或契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根據市場價格認定。
第十條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機車除外)、船舶等。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二)符合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認定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有以下情形的,應作家庭支出狀況核對:
(一)因患大病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自負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的;
(二)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臨時救助應急程式,實行先救助後審核);
(三)其他應作家庭支出狀況核對的情形。
第十三條 社會救助申請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其中臨時救助申請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同時提供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並簽署誠信承諾書和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授權書。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協助其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社會救助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縣級以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範圍作出認定決定。接受委託的縣級以上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應按規定出具核對報告,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申請家庭對認定決定提出異議時,縣級以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覆核。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浙民低〔2007〕93號)、《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辦法》(浙民助〔2010〕225號)即行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發布亮點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指出,申請社會救助家庭同時符合以下六種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家庭成員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為低保家庭明確了核定條件,家庭成員名下至少應無小轎車、無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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