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浙江省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提高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的質量和效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是指由省人力社保廳對技能人才或從事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人員組織開展的職業培訓活動。
第三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管理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取得實效。
第四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分為“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培訓、技能人才師資培訓、非遺傳承技能人才培訓項目三類。培訓項目的遴選遵循示範性、引領性、前瞻性的原則。
第五條“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包括“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國內外培訓項目和高技能人才高級研修班項目。
“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是對我省各行業領域內優秀高技能人才,採取理論和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授課方式,進行相關領域國際先進技術培訓。每年選擇若干個職業工種,採取將學員送到國(境)外培訓和邀請國外專家到國內為學員授課等兩種形式,培養各行業領軍高技能人才的培訓項目。參加“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的學員原則上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
高技能人才高級研修班培訓項目是因產業結構調整或經濟轉型升級需要,在特定時期針對企業急需但緊缺的相關職業工種技能勞動者進行培養的培訓項目。參加高技能人才高級研修班培訓項目的學員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
第六條技能人才師資培訓項目是對我省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進行職業教育理論、教學水平和能力等方面進行培訓提升的培訓項目。
第七條非遺傳承技能人才培訓項目是指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中技藝類的從業人員進行技能提升和技藝傳承的培訓項目。非遺傳承技能人才培訓項目的選擇原則上應是列入省級以上的非遺目錄的相關職業工種。
第八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的設立和申辦程式:
(一)確定項目。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由省人力社保廳調研或通過第三方評估論證提出,會同省財政廳商議確定,確定的項目在省人力社保廳入口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申報。由具備承辦能力和相關條件的單位向省人力社保廳申報培訓項目。
(三)審核評估。省人力社保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辦學能力和條件進行審核評估,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評估結果商議確定項目承辦單位。
(四)結果公布。確定的項目承辦單位在省人力社保廳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舉辦“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的承辦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設有與培訓內容相關課程的國內外高校、技師學院或培訓機構;
(二)具有本職業(工種)領域內較為先進的實訓設施設備和場地;
(三)具有良好的師資條件或邀請國內外著名專家授課的能力。
第十條舉辦技能人才師資培訓項目的承辦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設有與培訓內容相關課程的技師學院或省內外高校;
(二)具備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具有良好的師資條件或邀請國內著名專家授課的能力。
第十一條舉辦非遺傳承技能人才培訓項目的承辦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設有與培訓內容相關課程的技工院校、高校或培訓機構;
(二)具有開展培訓項目所需要的場地、實訓設施設備;
(三)具有良好的師資條件或邀請非遺傳承人、技能大師授課的能力。
第十二條申辦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的單位應當填寫《省級職業培訓項目申報表》,申報表應當包含場地、設施設備、規章制度、師資力量、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辦學經歷、辦學機構主要負責人等方面內容。
第十三條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在每年的10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的職業工種、培訓項目及補助標準,所需經費在次年部門預算中安排。具備條件的單位據此在每年年底前進行申報,申報結果在次年一季度確定後在省人力社保廳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十四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採取理論學習、實踐操作、研討、考察交流等方式結合進行。
第十五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實施前,承辦單位應將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培訓目標、內容、方式、具體時間、課程安排等報省人力社保廳審核。
第十六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實施過程中,省人力社保廳應加強對職業培訓的指導和檢查,切實提升培訓質量。
第十七條省級職業培訓項目要求在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培訓項目完成後,承辦單位應對培訓項目成效作出評估,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材料報省人力社保廳。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項目總結;
(二)培訓成果報告;
(三)培訓學員登記表;
(四)辦班質量評估表;
(五)培訓專家職務及聯繫方式。
第十八條按計畫完成並取得實效的培訓項目,由省人力社保廳按規定標準支付培訓補貼,並在省人力社保廳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十九條承辦單位未按計畫完成培訓項目,或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的,由省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培訓項目承辦資格。
第二十條各培訓項目承辦單位必須依法合理使用政府培訓補貼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套取培訓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應加強對職業培訓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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