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

《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是1994年9月7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
  • 公布時間:1994年9月7日
  • 門類:公安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三章 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四章 消防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實施監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消防監督。
規劃、計畫、建設、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做好有關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做好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每年的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城市消防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在制訂集鎮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納入規劃。
開發區、工礦區、城市住宅小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的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開發區、工礦區、城市住宅小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並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保持規定的防火安全距離。在防火安全距離內,不得興建其他建築物。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當納入城市改造規劃,限期搬遷或改變使用性質,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條
建築物耐火等級低的住宅密集區,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防火滅火需要的,應當採取防火分隔、增設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措施,改善消防條件。

修訂信息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7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1994年9月7日起施行(編者註:本件已被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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