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洛陽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5月1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 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經依法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種植、養殖和野生食用農產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農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實施。
縣(市、區)農業、畜牧、水產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
第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享有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建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以下簡稱產地),開發特色無公害農產品,創立名優品牌。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技術指導;鼓勵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技術承包服務。
第二章 產地認定
第七條 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壤、水源和大氣等符合國家、行業或者省有關產地環境標準;
(二)區域範圍明確;
(三)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第八條 前條第三項規定的生產規模是指符合下列標準:
(一)蔬菜:保護地種植面積不小於50畝,露地種植面積不少於300畝;
(二)西(甜)瓜:保護地種植面積不小於50畝,露地種植面積不小於500畝;
(三)食用菌:年投料不少於200噸;
(四)糧食作物:種植面積不小於2000畝;
(五)油料:種植面積不小於500畝;
(六)水果:種植面積不小於300畝;
(七)茶園:種植面積不小於200畝;
(八)畜禽養殖地:商品肉雞場批出欄10000隻以上,商品蛋雞場存欄10000隻以上,商品豬場年出欄8000頭以上,肉牛場存欄200頭以上,奶牛場存欄200頭以上,肉羊場年出欄500隻以上;
(九)畜產品加工地的畜禽必須產自產地,並符合下列產量規定:
1.單班日屠宰豬200頭以上;
2.單班日屠宰禽1000隻以上;
3.單班日屠宰牛50頭以上;
4.單班日屠宰羊200隻以上;
5.日加工鮮奶50噸以上。
(十)水產加工地:大水面養殖面積不小於1000畝,集中連片的池塘養殖面積不小於100畝,工廠化養殖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地縣(市、區)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範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畫;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範的聲明或承諾;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縣(市、區)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初審合格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市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報產地認定機構;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產地認定程式,重新申請辦理。
第三章 產品認證
第十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者省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國家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申請產品認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範圍和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畫;
(四)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產地認定證書(複印件);
(八)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九)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範的聲明或承諾;
(十)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
(十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有關培訓情況和計畫;
(十二)公司加農戶形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司和農戶簽訂的購銷契約範本、農戶名單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認證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重新申請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的要求;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並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
第十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產地建設的指導和管理,組織對產地環境的監測和評價。
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產地周圍環境的監督管理,保障產地環境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用及需要安全隔離(休藥)期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名稱;產地對公布的投入品應當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應當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加強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建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市級建立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縣(市、區)建立檢測站;基地、批發市場設立固定檢測點;連鎖超市、大型配送中心和農貿市場配備檢測員。
第二十條 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認證的品種、數量範圍內,在產品、包裝、標籤、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國家確定的無公害農產品標誌,也可以在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專賣店(點)或者產地懸掛無公害農產品標誌。
第二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應當實行掛牌銷售,其產品說明應當標註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產品品名、產地及生產者,並接受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無公害農產品符合國家、行業、或者省制定的無公害農產品標準。
第二十二條 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應當在適當範圍內將有關無公害農產品檢測結果和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區)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認定或者認定證書期滿未獲得重新認定而使用產地標誌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變更產地名稱、面積、範圍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產地使用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未經認證,擅自以無公害農產品名義進行虛假宣傳的;
(二)印刷廠未經驗證擅自承印無公害農產品圖形標誌及有圖形標誌的包裝物,或者擅自擴大印刷數量的;
(三)違反產品質量管理、食品衛生等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嚴重影響無公害農產品質量的,由無公害農產品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吊銷產地認定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一)不按標準組織生產或者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二)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者偽造虛假記錄的;
(三)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連續兩次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率低於95%的;
(五)產地環境發生改變,經監測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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