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辦法

《洛陽市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辦法》已經200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辦法
  • 詞性:名詞
  • 類別:辦法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準入,是指對經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者經檢測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果和水產品,準予進入市場銷售的管理制度。
對未經認證且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果和水產品,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果和水產品生產、經銷、監管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步驟實施。
本市城市建成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各縣(市)實施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的時間,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
第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對本市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工作。
工商、衛生、食品和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果和水產品市場準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凡進入市場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果和水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漁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漁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
(五)其他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七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的檢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的水果和水產品,實行入市免檢制度,憑認證證書或者專用標誌直接進入市場銷售;
(二)未取得認證的水果和水產品,在批發市場實行逢進必檢制度,檢測合格的,準予進入市場銷售;直接進入農貿市場、大型超市銷售的實行抽檢制度,檢測比例不小於銷售品種的20%;
(三)水果和水產品經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憑有效檢測合格證書直接進入市場銷售;經批發市場檢測合格的,農貿市場、大型超市不再進行二次檢測。
第八條 銷售水果和水產品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建質量安全檢測室(檢測點)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水果和水產品進行檢測;
(二)在顯著位置設立質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將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公示,標明每種水果和水產品的產地(來源)、檢測結果等內容;
(三)完善檢測檢驗制度和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加強檢測檢驗檔案資料的管理;
(四)對不符合水果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發布機構

洛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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