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規定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關於印發《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 發布時間:2011-12-29
  • 所屬題材: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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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明確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在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職責,規範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我中心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門操作手冊》,制定了《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規定》,請各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認真研究落實,並監督本轄區、本行業的具體執行情況。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健全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明確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在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職責,規範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門操作手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無公害農產品污染,產地環境破壞,人身健康損害,品牌形象不良影響等質量安全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
第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工作應當按照快速反應、依法應對、信息通暢的方針進行有效管理。
第四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協調、指導和檢查全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在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成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人員職責分工,確定應急管理專門聯絡人員,落實分析預警、信息會商、應急聯動和協調處置等環節的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中心負責制定全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農質安發[2007]3號),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依據該預案以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化本轄區、本行業具體預案。
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七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信息、資金和技術保障,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應急素質,增強獲證單位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活動,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管理能力。
第九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每日進行輿情監測,持續開展質量監測和申(投)訴受理工作,紮實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工作。針對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管理規範》(農質安發[2009]6號)進行管理,積極預防突發事件發生。
第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報告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確保信息報送渠道暢通,報告內容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所在地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報告。
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報告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情況。
第十二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實時關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對各事件是否涉及無公害農產品及產地迅速進行查實。如果涉及獲證產品,應當依據《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採取分級回響措施。
第十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措施包括:
(一)事態控制;事件發生後,所在地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事件進行核實,接觸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掌控事態發展,必要時可暫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及產品證書。
(二)信息溝通;應當加強當事人、相關人員、涉及單位等信息交流,掌握最新情況,及時上報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和上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
(三)事件調查;核查事件涉及獲證單位或個人的認證相關資料,綜合分析和評價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將事件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處置建議等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及上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報告。事件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專門技術機構進行技術鑑定。
(四)事件處理;根據事件性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及獲證產地及產品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所在地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在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事件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善後處理。
第十五條 對受事件影響較大的獲證單位,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提供生產指導和技術服務,幫助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做好應急處置材料的整理和歸檔立卷工作。
第十七條 對在突發事件中涉嫌違法違規問題的獲證產地及產品應做出暫停或撤銷證書的處理;對系統內涉及違規問題的工作人員應做出通報處理;涉及的內檢員應撤銷其內檢員資格。
第十八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嚴格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管理、發布。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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