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7號
市長 連維良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具體內容
洛陽市蔬菜市場準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蔬菜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先示範、後推廣的原則,首先在本市城市區的蔬菜批發市場、規模較大的農貿市場和有蔬菜銷售的大型超市實行蔬菜市場準入制度。取得經驗後,逐步擴大準入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內從事蔬菜生產、經銷、監管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及蔬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工作。市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蔬菜市場準入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凡進入市場銷售的蔬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的;
(五)其他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五條 實行無公害蔬菜專銷制度。在蔬菜批發市場、規模較大的農貿市場和有蔬菜銷售的大型超市開闢無公害蔬菜專銷區。對取得認證證書的無公害蔬菜實行免檢制度,憑認證證書或專用標誌直接進入市場專銷區銷售;對經過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蔬菜,憑有效檢測合格證書直接進入專銷區銷售;其他進入專銷區銷售的蔬菜,實行逢進必檢制度。
第六條 實行蔬菜質量公示制度。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大型超市,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蔬菜質量公示牌,每天將蔬菜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無公害蔬菜專銷區內的攤位、櫃檯上方必須設立公示牌,標明每種蔬菜的產地、採收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周公布一次有關蔬菜質量安全狀況的信息,有關媒體應當免費發布。
第七條 實行重點消費場所蔬菜質量承諾制度。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及學校、幼稚園等集體食堂必須購買經過認證的無公害蔬菜或者經過檢測合格的蔬菜,並採取一定方式就所使用蔬菜的質量安全向消費者作出承諾。鼓勵無公害蔬菜經銷實體對賓館、飯店、學校、幼稚園等集體食堂實行集中配送。
第八條 實施蔬菜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超市內的無公害蔬菜專銷區,原則上實行包裝銷售。對包裝銷售的蔬菜,在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採收日期、保質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蔬菜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九條 推行蔬菜質量追溯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逐步建立蔬菜生產、加工、運輸、儲藏(保鮮)、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蔬菜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蔬菜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蔬菜銷售者在購進蔬菜時應當索要蔬菜質量合格證明,並向蔬菜購買者出示有關蔬菜質量的證明。實現蔬菜生產記錄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質量安全責任可追究的目標。
第十條 實行蔬菜質量安全檢測制度。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應當自建蔬菜質量安全檢測室(檢測點)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蔬菜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並完善檢測檢驗制度和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加強檢測檢驗檔案資料的管理。發現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嚴格監督檢查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內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蔬菜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蔬菜質量安全監測計畫,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蔬菜進行監督檢查。在蔬菜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蔬菜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蔬菜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蔬菜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蔬菜質量安全標準的蔬菜,有權查封、扣押。蔬菜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實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蔬菜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對有重大問題的舉報和揭發,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加強無公害蔬菜基地建設。各級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結合本地實際,加快無公害蔬菜基地建設。每個縣(市、區)每年要申報1-2個無公害基地,認證2-3個無公害農產品,使全市無公害蔬菜基地和面積穩定快速發展,保障全市的蔬菜供應。鼓勵有條件的涉農企業和蔬菜協會建立無公害蔬菜基地,申報產品認證,推行標準化生產。農業技術部門要加強對無公害基地農民的培訓工作,提高基地農民的無公害蔬菜生產水平。
第十四條 加大農業投入品監管力度。要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不斷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的行為。蔬菜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農業投入品使用規定和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確保蔬菜質量安全。
第十五條 加快標準化市場建設。農貿市場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現有的農貿市場要按照國家和省級標準實施標準化改造。新建的農貿市場必須建有農產品質量檢測室,為全面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蔬菜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加快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網路。市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中心負責全市蔬菜質量安全檢測檢驗的指導工作,對市區範圍內的蔬菜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抽檢;各縣(市、區)應當儘快完成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的建設,具體負責本轄區的蔬菜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蔬菜批發市場、銷售市場應當配備蔬菜農藥殘留速測儀,對生產、經銷的蔬菜進行檢測。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蔬菜質量安全檢測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鼓勵發展產銷一體化的蔬菜經營實體。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積極興辦無公害蔬菜專賣店和連鎖店,建立無公害蔬菜配送中心,完善服務網路,實行產銷一體化服務。
第十八條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加大對蔬菜市場準入工作的財政投入。市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購置農產品質量檢測設備和日常檢測費用,保證蔬菜市場準入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縣(市、區)也要安排相應的資金用於支持無公害蔬菜基地和檢測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積極營造輿論氛圍。各級政府要採用多種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蔬菜市場準入的意義和蔬菜質量安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生產技術規程、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增強蔬菜生產者、經銷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實施蔬菜市場準入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條 加強組織領導。實行蔬菜市場準入制度是保證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蔬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由分管農業工作的副縣(市、區)長具體負責,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蔬菜市場準入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蔬菜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檢不得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