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本辦法為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 外文名:Statistical measures of total pollutant emission reduction of major pollutants in Luoyang City
  • 法規屬性:地方性法規
  • 適用範圍:河南省洛陽市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環保氣象
洛政65號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
2008-5-21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洛陽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洛陽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監測體系實施辦法》、《洛陽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考核體系實施辦法》、《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以下簡稱“六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市政府與省政府簽訂的“十一五”期間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書,“十一五”期間必須確保我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總量分別減少10.1%、23.2%。建立科學規範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個體系”),把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政府領導幹部和重點企業負責人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經濟成長與節能減排的關係,嚴格按照“六個辦法”的要求紮實推進“三個體系”的建設。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要對節能減排各項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省統計局和省環保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和重點企業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實行問責制。
要狠抓“六個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做到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各縣(市、區)政府對本地區節能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切實加強節能減排管理、監測和統計隊伍建設,充實相應力量,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本地區節能減排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自查自糾和重點耗能企業的評估檢查工作,按時報送有關報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市發改委、統計局和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豫政〔2008〕8號)精神,結合洛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巨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後5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於次年1月15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要嚴格按照“誰報送,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實施環境統計責任追究,尤其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在全市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上級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後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審核後上報至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資料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並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國務院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範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範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範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係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全市統一採用國家推薦的北方一般城市cod產生係數,即:65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規定組成。各縣(市、區)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並重新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並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生產總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係數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各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初核後,將核算結果和核算的主要參數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覆核後的結果,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各縣(市、區)。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做好工業污染源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現行的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在原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基礎上,以各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申報登記工業污染源為總體樣本,對其中重點調查單位進行篩選,及時補充到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庫中,克服原調查對象存在的範圍不全的問題。篩選項目為: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塵、粉塵、固體廢物等。凡有一個項目被篩選上,該企業就為重點調查單位。排放廢水中含重金屬類有害物質的企業或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也應確定為重點調查單位。
第十四條 科學掌握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三種。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其中,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主要採用物料衡算法;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主要適用於排污係數法。但在實際運用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選用。為保證計算數據準確地反映實際情況,須遵循以下原則:
1.凡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備(須由地市級以上環境監測站按照總局要求進行比對實驗併合格的)並與當地環境監測站聯網的單位,採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污量數據。
2.未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備的單位,在採用現場實測法計算排污量時,為保證監測數據能夠準確地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需多次測定樣品取值,並經同級污控、監察、監測等部門共同認定。不得用1―2次監測數值來推算全年排污量。
3.採用現場實測法計算的排污數據,須與使用排放係數法計算的排污數據對照驗證。如與排放係數法結果偏差較大,應進行驗算和調整。特別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計算,一定要與排放係數法計算結果相互驗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後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後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製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製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縣(市、區)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係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係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於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係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係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後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後於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係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係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係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係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縣(市、區)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後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縣(市、區)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後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於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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