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區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泰辦發〔2010〕8號)和《中共泰安市泰山區委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泰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泰山發〔2010〕24號),設立泰山區環境保護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山區環境保護局
  • 地點:泰山區
  • 類型: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能。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協同有關部門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協助上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監督檢查並組織協調全區各部門、各單位執行上級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規定和標準,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三)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本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後實施。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開發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編制生態區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牽頭抓好秸稈禁燒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定、細則組織實施本轄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組織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六)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全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七)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區排污申報登記、限期治理、排污費徵收等工作。
(八)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參與環境質量監測;及時掌握全區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提出改善的措施和意見;協助市環境監測站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
(九)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規劃、計畫;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環境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辦區人大、區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及環境信訪污染糾紛、污染事故的查處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檔案、保密、保衛、接待、督辦及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及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信息網路及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補助資金,負責全區排污費解繳的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控科(掛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牌子)
承辦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規劃實施與監督;組織實施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單位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提出環保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有關資金安排意見。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參與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保產業發展;組織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負責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及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區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處、鎮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三)監督管理科
負責審批全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實施國家、省、市自然生態保護政策、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全區生態保護區規劃,承擔區生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管理;負責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管理;指導全區生態建設;指導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建設工作;組織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進行監督。
(四)法制宣傳科
起草全區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指導全區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境信息工作;負責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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