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環境保護局

泰安市環境保護局

人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6號)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泰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泰發[2010]3號),設立泰安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環境保護局
  • 上級機構:市政府
  • 批准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內設機構:辦公室、污染控制科等
主要職責,領導成員,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轄區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的規定、細則組織實施本轄區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牽頭抓好秸稈禁燒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規劃、計畫;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督促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協管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王正增 調研員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財務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計生、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並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承辦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實施並進行監督;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省南四湖、東平湖環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泰安市域內的具體工作。
(三)監督管理科(自然生態保護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泰安生態市建設總體規劃》,負責生態市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工作,承擔市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生態縣、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創建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組織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進行監督;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濕地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四)科技監測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負責督促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承擔有關外事工作;負責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規劃、計畫;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五)法制宣傳科
起草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實施;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擔局機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六)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
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