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泰安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10月23日印發,共十三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 發布機構: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時間:2017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2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泰安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切實有效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縣(市、區)政府、及泰安區、泰山景區管委主要負責同志,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談:
(一)水、大氣等環境質量嚴重超標或連續兩個月同比惡化的;
(二)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
(三)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階段性工作進度或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
(四) 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
(五) 對上級在環保督查及各類專項督查中交辦的案件和反饋的問題,辦理、整改進度緩慢,工作推進不力的;
(六)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七)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
(八)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環境問題的。
第四條有上述情形需要約談的,市環保局向市政府提起對相關縣(市、區)政府的約談申請。市政府同意啟動約談後,由市環保局起草約談通知,制定約談方案,報市政府審定。約談通知由市環保局向被約談單位傳送。
第五條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後,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按時參加約談。
第六條約談由市政府領導同志主持,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第七條約談程式如下:
(一)市政府領導同志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單位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
(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依法提出相關整改要求及時限;
(四)被約談單位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第八條約談結束後,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
第九條被約談單位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
第十條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被約談單位的書面報告,對約談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並報市政府。
第十一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並可視情邀請媒體代表列席。
第十二條市政府委託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同志約談相關縣(市、區)政府和泰安區、泰山景區管委負責同志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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