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相相違因

佛學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由有法與法之二語而成,“聲”之語為有法,“無常”之語為法。其有法與法各有意許與言陳之二者,其言陳雲自相,其意許雲差別,今為法之言陳,故云法自相,然立者所說之因於所立之宗法中,法之自相相違反對,謂之法自相相違因。例如所謂“聲為常,所作性故,如虛空(同喻)如瓶等(異喻)。”所作性之因不轉於同品之常,而轉於異品之無常,故相違法之自相之“常,”而反生成立無常之過也。見因明入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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