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違決定

相違決定是因明用語。因過之一。即立論者論證S是P,敵論者則論證S是P,與之相抗衡,立敵雙方的論證各具三相,以致令人不定的過失。例如勝論派立論說:“聲是非永恆的,因為是人所作,譬如瓶子。”而聲論派則論證說:“聲是永恆的,因為是耳朵所能聞的,譬如聲性。”這兩個論證正合“九句因”第二、第八句所說,符合“同品定有”、“異品遍無”的要求,是各具三相的有效論證,但二者合在一起,以抗衡的形態出現,會令人疑惑不定,故亦屬於不定過。但它不同於其他的不定過,其他的不定過或違反第二相,或違反第三相,相違決定則並不缺三相。此過古正理稱之為“實有違宗”,近代正理論則稱之為“平衡推理”。因明規定,從決勝負的角度考慮,“如殺遲棋”,以後者為勝。從數理邏輯要求理論系統一致性的角度來看,相違決定因過是立方的理論系統不一致即有自相矛盾被敵方抓住,在立方系統內找到另~個正因,從而成立相反的宗。陳那新因明隱含一個規定,立方的理論系統必須一致。

佛學術語,六不定之一。三十三過中屬於因之過失也。立者先具三支立一宗之時,敵者對之亦立具三支正反立者之宗者,此時立敵兩立,不能生決定之智,故立敵之因,皆名決定相違,為不定因之一,不定因者,謂使宗法不能決定之因,相違決定者,謂立敵之因各決定成立相違之宗也。立敵各決定而成相違之宗,故即為不定因也。因明入正理論曰:‘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緣因故,俱名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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