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違

四相違

佛學術語,因明三十三過因之十四過中,使立者之宗法相違反成之四種邪因也。是於因明最為難解者。見三十三過條。
因明用語。又稱四違、四相違因、四相違過。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十四過之最後四項。即立論過程中,所立之因(理由)與所立宗(命題)之主詞與賓詞相互矛盾所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明自己所提出的宗之正確性,反而證成對方之宗。此類過誤計有四種:(一)法自相相違因(梵dharma -svaru^pa-viruddha-hetu ),‘法’系指宗之後陳(賓詞)。此一過誤系由因與宗之賓詞所含之意義相互矛盾而產生。(二)法差別相違因(梵dharma -vis/es!a-viruddha-hetu ),此系立者(立論者)於立宗、因時,用‘二等意許差別’(曖昧不明之言語)以欺瞞敵者(問難者),結果卻導致不能證明自己所樂為之宗,反而成立自己所不欲認可之宗之過誤。(三)有法自相相違因(梵dharmi -svaru^pa-viruddha-hetu ),‘有法’系指宗之前陳(主詞)。此系立者所立因與宗之主詞相互矛盾而產生之過誤;若犯此過誤,非但不能證成自己提出之宗,反而被敵者用來成立足以反駁自己之宗。(四)有法差別相違因(梵dharmi -vis/es!a-viruddha-hetu ),此系所立之因與宗於宜發生關係之‘同品’不發生關係,反而關係到不應發生關係之‘異品’所產生之過誤。[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參閱‘因明’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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