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差別相違

有法差別相違是因明用語。因過之一。即因法(中詞)與宗上有法(小詞)暗含的意思相矛盾(所謂“差別”,即言卜暗許著的意義)。例如立“第一次推動使世界運轉”宗,以“自在之物故”為因,此因與有法相矛盾,因為“第一次推動”暗含的意思即上帝。

所別不極成是因明用語。宗過之一。立宗時作為所別(主詞)的概念未得到立、敵共同認可的過失。如數論派對大乘佛教立“靈魂不滅”宗即有此過失。因數論派雖主張有“靈魂”,而大乘卻不同意有“靈魂”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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