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差別相違

法差別相違是因明用語。因過之一。即因法(中詞)與宗法(大詞)暗含的意思相矛盾的過失(所謂“差別”,即言中暗含意許的意思)。例如數論派對佛家立“跟等必為他用”宗,以“積聚性故”為因,以“臥具”等為同喻,這宗法“他用”暗指的是“我用”。數論派所說的“我”有兩種:一是“神我”,即非積聚性(非物質性)的靈魂;二是“假我”,即靈魂所依附的肉身,是由“五唯”(色、聲、香、味、觸)積聚而成的(物質性的)。

數論派認為“神我”常住不滅,享用一切,大者如山河大地,小者如床蓆臥具、眼耳鼻舌身等均為“神我”所受用。但佛家卻不同意“神我”為實有,於是數論派採用曲語,將“我用”說為“他用”,意中暗許的實為非積聚性的“神我”所用。因此,這個論證中的“積聚性”因與暗含的宗法“種我”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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