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自相相違

有法自相相違是因明用語。因過之一。即因法(中詞)與宗上有法(小詞)相矛盾的過失(自相即語言所直陳的意義)。例如立“金剛石是最堅硬的碳素物”宗,以“不可燃故”為因,此因與宗上有法相矛盾,因為金剛石既然是“最堅硬的碳素物”,那么是“可燃的”。

所別不極成是因明用語。宗過之一。立宗時作為所別(主詞)的概念未得到立、敵共同認可的過失。如數論派對大乘佛教立“靈魂不滅”宗即有此過失。因數論派雖主張有“靈魂”,而大乘卻不同意有“靈魂”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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