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於2020年11月17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2月1日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46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答記者問,

檔案發布

第146號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17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唐一軍
2020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1日法務部令第146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審查核查、審核認定、證書頒發、服務和管理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法律職業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社會主義法律職業隊伍。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應當遵循程式規範、高效便民、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法務部負責法律職業資格審核認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製作頒發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地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的核查、證書的組織發放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地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查和證書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律職業資格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線上服務水平。
第二章 申請受理和審查、核查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以公告方式確定統一受理日期。
第七條 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人員,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法務部網站登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信息,併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歷、學位證明書原件;
  (三)法務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享受放寬政策並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現場提交戶口簿原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證件原件由受理機關核驗並複印或者掃描後退回,複印件或者掃描件留存歸檔。
第八條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受理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單;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三)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等情形的,受理機關可以採用個別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
第九條 受理機關應當自統一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書面審查報告與相關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對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應當提交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查報告,報法務部審核認定。
  受理機關為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由該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查報告,報法務部審核認定。
  自受理申請至向法務部報送書面核查報告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條 受理機關應當將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網站上公示。
第三章 審核認定和證書頒發
第十一條 法務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按照前款規定期限不能完成審核認定的,經法務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法務部公告統一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法務部根據下列情形,授予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一)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法務部應當自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組織發放,並將相關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四條 取得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重新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可以申請授予A類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向司法行政機關交回已取得的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證書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B類和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獲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專業學歷條件後,其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六條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採用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形式,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管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樣式,由法務部統一制定。
  法律職業資格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十八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遺失、損毀紙質證書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
  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檔案,實行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形式,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並及時記載、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考試報名信息、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申請材料;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種類、取得時間和撤銷、註銷法律職業資格情況;
  (三)調轉檔案情況;
  (四)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情況;
  (五)參加職前培訓情況;
  (六)其他應當載入檔案的情況。
第二十條 法務部公布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有關信息,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需要調轉檔案的,由本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向調入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通過賄賂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學歷和學位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檔案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法務部依法予以撤銷,並辦理註銷手續。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申請、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或者撤銷法律職業資格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相對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港澳台居民,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8日公布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答記者問

近日,法務部公布了《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務部負責同志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出台《管理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制定出台《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具體舉措,對於規範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授予、服務管理行為,推動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具有重要意義。
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行政許可職能。2002年司法考試制度施行,法務部制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對於明確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嚴格法律職業資格審核,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推動法律職業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2015年中辦、國辦出台《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明確將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要求完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制度,提高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範化水平。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明確自2018年起施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為此,2018年以來,法務部先後制定出台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2部規章和配套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鑒於兩辦《意見》賦予司法行政機關更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方面的許可權,現行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制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從而加強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管理,健全適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制度。
在《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一是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法律職業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充分體現全面依法治國最新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實踐成果。二是落實兩辦《意見》要求,細化、完善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授予、審查核查、證書頒發、服務管理等行為。三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等規定,規範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程式、期限以及行政許可相對人法定權利保障等內容。四是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相關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
在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基礎上,法務部於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5日,公開徵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共收到反饋意見869條,總體上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提出一些修改建議。經匯總梳理,我們對其中一些合理建議進行了認真吸收,對《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於2020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第16次部務會會議審議通過。
問:《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管理辦法》共5章28條,包括總則,申請受理和審查、核查,審核認定和證書頒發,服務和管理以及附則。
一是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工作職責。根據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實行三級司法行政機關分級審核的方式,明確了三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責。
二是實行法律職業資格分別管理。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實踐,對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類、B類、C類三類,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和銜接措施。
三是提高法律職業資格管理信息化水平。積極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實行法律職業資格網上申請、檔案網上管理以及檔案網上流轉等方式,實現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推行法律職業資格電子證照,向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發放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是完善相關服務舉措。建立公開公示制度,規定受理機關要公示申領法律職業資格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內容,建立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信息公開制度。嚴格期限規定,對法務部和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審核工作期限等作出了規定。強化行政許可相對人救濟權利,要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申請、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或者撤銷法律職業資格等處理決定的,告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問:具備何種條件可以取得A類、B類或者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法務部根據下列情形,授予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第22條規定的條件,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問: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在2002年實施司法考試制度時,法務部根據應試人員報名條件、合格分數線和適用範圍不同,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類、B類和C類。在起草《管理辦法》時,我們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上述做法上升為制度性規定,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規定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B類和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獲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的專業學歷條件後,其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也就是說,這些人員不需要再次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其證書即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這就減輕了他們的“考證”負擔。
問:取得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如何取得A類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如果想要取得A類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需要重新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後,可以申請授予A類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向司法行政機關交回已取得的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證書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自動失效。
問: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損毀的,是否可以申請更換新的證書?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遺失、損毀紙質證書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不可以申請更換新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問: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如何調轉檔案?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需要調轉檔案的,由本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向調入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問:在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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