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是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務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律師協會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規則規定,組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習考核,確保實習質量。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擬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實習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轉接組織關係。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品行良好”條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四)因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五)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撤銷其他職業資格或者吊銷其他執業證書的;
(七)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十)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項情形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實習登記三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申請實習人員在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不得準予實習登記。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後,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相應書面承諾,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審核同意的,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七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該所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定》;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複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複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複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在實習地居住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且不具有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實習人員近六個月內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八)同意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規則第八條規定和不具有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書面承諾;
(九)擬任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
(十)申請實習人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提交組織關係轉接證明;
(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書面承諾和所在單位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實習人員對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實性承擔責任;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範;
(二)按照規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且考核結果合格;
(三)符合當地律師協會規定的接收實習人員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或者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自被處罰或者處分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處罰、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期限屆滿後未滿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五)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因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問責後未滿一年的;
(六)發生《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終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管理職責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相關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嚴格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具備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四)按照規定參加當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並且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稱職”等次;
(五)五年內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且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黨員律師五年內未受到過黨紀處分;
(六)五年內未受到過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七)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法務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實習人員與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約定的實習期間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標準不得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不得變相轉嫁由實習人員承擔,不得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規定。
《實習協定》自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並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準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書面申請覆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實習人員、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另行安排實習指導律師。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後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律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申請實習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實習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實習登記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實習登記條件情形的。
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並視情節給予其一到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十五條 實習人員的集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或者指定。
第十六條 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中國共產黨黨史、國史教育;
(四)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責使命;
(五)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七)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培訓內容,組織編寫相關培訓教材。
第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自行組織集中培訓,也可以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機構或者高等法學院校合作組織集中培訓。律師協會自行組建培訓機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組建培訓機構的,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組織示範性集中培訓,實習人員參加培訓取得的結業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應當選聘具有較高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和豐富實務經驗的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也可以根據培訓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和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律師行業黨委委員、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擔任授課教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推薦授課教師人選名單,供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選聘。
第十九條 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再次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實務訓練指南,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並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業務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並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的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制定實習指導計畫,健全實習指導律師和實習人員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習人員參加律師事務所政治、業務學習和實踐活動;
(三)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四)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五)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並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鑑定書》。
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政治表現進行考查;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鑑定書》應當徵求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意見。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託代理協定或者法律顧問協定上籤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宣稱自己為律師;
(六)其他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報告。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被發現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或者有第六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或者中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實習人員因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或因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實習人員因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二)、(四)項規定條件而停止實習的,在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三)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應當給予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情形而被中止實習的,在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提交相應書面承諾後可以恢復實習。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依據本規則規定作出的停止、中止其實習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覆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依規使用《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實習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換領或者補發。
第二十七條 實習人員因實習指導律師患病、離職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條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斷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知情後十五日內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並將變更後的實習指導律師基本情況報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審查,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因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定而被中斷實習,或者因律師事務所不符合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條件和發生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情形而被中斷實習的,可以在六十日內向準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轉到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律師協會同意實習人員轉所實習的,應當為其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原律師事務所應當將轉所人員的實習情況記錄及評估意見移交新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
第五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應當自實習期滿之日起一年內,通過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出實習考核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七)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出後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應當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以及完成實習項目的情況、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的程式依次進行。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還可以採取實地考察、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實習場所、實務訓練檔案等進行抽查了解,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
第三十四條 實習人員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在十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或者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且該實習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有本規則第六條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實習人員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可以再次申請實習。
對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覆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除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實習人員未通過考核的,可以準予其再次進行實習考核。如果實習人員三次考核仍未通過,應重新申請實習登記。
第三十六條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符合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有效證明檔案。
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考核合格意見有效期為一年。逾期後實習人員申請重新出具考核意見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的,應當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二)超過三年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實習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六章 實習監督
第三十七條 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實習指導或者實習管理工作,並分別給予實習指導律師五年內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或者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一)實習指導律師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職責的;
(二)律師事務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或者對實習人員設定創收考核指標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六)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七)有違反本規則第七條第一款第(八)、(九)項,出具虛假書面承諾的;
(八)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
(九)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查證屬實後五日內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並將有關情況向律師協會報告。律師事務所怠於處理的,律師協會可以對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併給予處分。
實習指導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同時屬於《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規定的違規情形的,律師協會除根據本規則給予處分外,可以依據該處分規則的規定另行給予行業處分。
第三十八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採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由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並視情節給予一到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理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並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髮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後的,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準予其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九條 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中有違反本規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檔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將實習人員的實習登記、實習考核、實習違規處理等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並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將上一年度各地律師協會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匯總後,書面報告法務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包括地區、州、盟、不設區的地級市以及直轄市的區(縣)設立的律師協會。
設區的市以及前款規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師協會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組織、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承辦。
第四十三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則執行。
法務部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製。
《實習申請表》《實習鑑定書》《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樣式,以及《實習協定》的示範文本,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請律師執業實習管理工作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中二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10年8月1日發布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同時廢止,此前已經頒布的有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及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修訂信息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修訂解讀
新修訂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經第九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規則》修訂背景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工作是《律師法》賦予律師協會的一項重要法定職責,事關律師執業準入,事關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律師隊伍建設,事關律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規範做好實習管理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於2007年發布實施《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2010年在總結試行情況的基礎上正式發布實施《規則》。《規則》實施以來,各地律師協會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實習登記,精心組織培訓,強化實務訓練,嚴格實習考核,實習管理工作紮實有序開展,取得明顯成效。同時,隨著實踐的發展,我國律師隊伍規模迅速壯大,律師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推動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的地位作用日益顯現,對實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律師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確立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指導地位,明確提出要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服務人員從業的基本要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滿腔熱忱投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這為做好新形勢下的包括實習管理在內的律師各項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律師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結合《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全國律協章程等相繼制定或修訂的實際情況,將近年來我國律師制度改革相關成功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有針對性地解決實習管理工作出現的責任不夠明確、程式不夠最佳化、標準不夠統一、保障不夠有力等問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啟動了此次《規則》修訂。此次修訂旨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推動構建更加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實習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實習管理工作,切實把好進入律師隊伍的第一道關口,建設與黨同心同德的高素質人民律師隊伍。
二、《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規則》共七章四十九條,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強化實習管理工作政治要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為了進一步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保證實習管理工作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修訂後的《規則》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修訂後的《規則》將律師行業基層黨組織作用貫穿於申請實習全過程,強化了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對實習人員的把關作用,規定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政治表現進行考查,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鑑定書》應當徵求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意見。修訂後的《規則》明確規定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條件。同時,對實習指導律師和擔任集中培訓授課教師的律師提出明確政治要求。
(二)完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資格認定,強化指導管理責任。
為了進一步嚴格和壓實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管理責任,根據法務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全國律協《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修訂後的《規則》嚴格了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的條件,規定了受到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的律師事務所在一定期限內不能接收實習人員實習,補充完善了律師事務所實習管理各項工作職責,確保律師事務所能夠切實履責。同時,修訂後的《規則》進一步嚴格了實習指導律師的條件,特別是對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提出了明確要求,增加了實習指導律師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職責及有違反社會公德行為,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受到相應處分的規定。
(三)完善品行審查制度規定,從源頭上提高律師行業道德品行水準。
細化完善品行審查制度、建立嚴格的品行審查機制,有利於在律師執業準入環節建立第一道屏障,嚴把律師隊伍“入口關”。修訂後的《規則》在原規則列舉的“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六種情形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共列舉了十種情形,增加規定被開除公職、因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因嚴重失信受到聯合懲戒、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且期限未滿的等4種情形,為各地律師協會準確把握“品行良好”標準提供判斷依據。通過上述修改,與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保持了有效銜接,構建起更加完善的品行審查制度規範。
(四)最佳化實習考核程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在嚴格規範考核程式的同時,為進一步便利實習考核申請,修訂後的《規則》貫徹精簡、效能的要求,對實習考核程式進行了最佳化完善。
一是簡化考核申請。整合、簡化原規則關於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後九十日內申請考核,以及延期考核申請、律師協會審查批准等程式規定,將實習人員考核申請期統一規定為期滿後一年內。
二是簡化考核程式,刪除了原規則關於實習考核程式的一些過細規定。
三是最佳化辦事流程。為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節約各方成本、提高服務效率,修訂後的《規則》將實習考核材料的審查時限從60日縮短為20日。
四是放寬補考要求。考慮到各地的具體情況,修訂後的《規則》刪除對集中培訓考核方式與考核內容的規定,由組織培訓的地方律師協會自行確定。
同時,刪除了原規則關於考核不合格六個月後再次進行考核的規定,由負責考核的律師協會根據考核規程和具體情況掌握再次考核的時間,並給予實習人員三次考核的機會。
(五)完善實習保障措施,營造良好實習工作環境。
針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內不能獨立辦理法律事務,總體待遇不高,少數實習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難以得到保障,無法安心實習的問題,為保障實習人員權益,修訂後的《規則》要求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簽訂《實習協定》時,應當明確實習人員的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標準,並規定了勞動報酬或者生活補助的最低標準,明確《實習協定》不得違反《勞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為切實減輕實習人員負擔,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藉機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或者對實習人員設定創收考核指標。修訂後的《規則》通過進一步完善實習保障措施,營造良好的實習工作環境,從而讓廣大實習人員充分感受整個律師行業的關懷和溫暖。
總之,《規則》的修訂,是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對律師工作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保證律師工作正確政治方向的需要,是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建設一支與黨同心同德的高素質人民律師隊伍的需要,是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實習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效率和服務水平的需要。各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都要深刻認識《規則》修訂的重要意義,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則》修訂的各項內容和基本考慮,認真組織做好新修訂的《規則》的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工作。同時,也希望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規則》,早日成為黨和人民事業需要的高素質合格律師人才,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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