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

浙江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是一項為了規範浙江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提高實習質量,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為律師行業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和《浙江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5月1日
  • 通過時間:2015年3月8日
  • 通過會議:律協八屆常務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目錄,全文內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
第三章實習登記
第四章集中培訓
第五章實習管理與實務訓練
第六章實習考核
第七章實習監督
第八章附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浙江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提高實習質量,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為律師行業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和《浙江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為申請律師執業,在我省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頒發之日起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第四條省、 市律師協會根據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的律師從業基本要求和“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組 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人員考核標準和程式,確保實習質量,為我省律 師事業發展提供高素質人才。
第五條省、市律師協會按照實習人員管理規範所確定的目標、方針、標準和程式,建立健全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和實習人員有機結合的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職責
第七條省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習人員集中培訓;
(三)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停止實習決定、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的異議進行覆核;
(四)對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予以備案,並在報刊或網站等媒體上公告;
(五)監督檢查全省實習人員管理活動;
(六)授權市律師協會負責當地實習人員實習考核及考核結果的公示;
(七)其他應由省律師協會負責的事項。
第八條市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資格,並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二)審核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協定和實務訓練計畫;
(三)辦理實習人員審核登記,管理、發放《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及指導實習人員實務訓練;
(四)監督、檢查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及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根據需要協調實習指導律師的安排;
(五)依授權負責實習人員實習考核及考核結果的公示;
(六)省律師協會委託及其他應由市律師協會負責的工作。
第九條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並上報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計畫;
(二)提交實習人員實習登記申請;
(三)承擔實習指導律師和實習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保障實習人員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五)出具實習人員實習鑑定;
(六)其他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的工作。
第十條實習指導律師實行導師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指導實習人員樹立正確的律師執業觀;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及業務規則;
(三)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四)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並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律師執業觀、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六)其他應由實習指導律師承擔的工作。
第十一條實習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實習人員在實習過程中,認為實習指導律師、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有不履行或怠於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的,有權向省、市律師協會投訴。
第三章實習登記
第十二條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實習人員應當向省內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同意並報所屬市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後,方可參加實習。
實習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定》;
(三)律師事務所為其編制的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計畫;
(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五)身份證複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複印件;
(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七)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無犯罪、無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
(八)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九)辭去公職的,需提供原公職單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證明材料;
(十)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十一)省、市律師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擬兼職執業的實習人員,除提交上述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並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第十四條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
(一)發表過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六)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有結果後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所列“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規違紀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弔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
前 款(四)、(五)項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實習人員能證明其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 少兩名執業十五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當地具有影響力的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評價和推薦書,經省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十六條實習人員應當向具有接收實習人員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市律師協會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的名單報省律師協會備案,由省律師協會在報刊、網站等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已滿一年;
(二)司法行政機關年度檢查考核為合格;
(三)有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
(四)能為實習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生活條件;
(五)未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雖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已滿三年;
(六)未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或雖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但處罰期已滿兩年。
第十八條實習人員應與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實習協定》,《實習協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待遇及相關費用的安排;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說明和承諾。
第十九條市 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實習登記,並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於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實習登記,並製作《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書》書面告知實習人員及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理由和相關權利義 務,同時將不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人員對《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市律師協會申請覆核。
收到覆核申請的市律師協會應在十五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決定通知申請人。
實習人員對市律師協會的覆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再覆核。
省律師協會應在收到再覆核申請三十日內進行覆核,並將再覆核決定通知申請人。
省律師協會再覆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章集中培訓
第二十條實習人員應當參加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門的實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
(三)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六)其他提高律師綜合素質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省律師協會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大綱編寫培訓教材。
第二十三條省律師協會建立實習人員培訓師資庫,根據培訓內容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管理人員和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
第二十四條實習人員參加集中培訓並通過考核後,由省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參加集中培訓。
集中培訓考核包括課程考試和紀律考勤兩項。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課程考試不及格或違反紀律考勤規定的,視為考核不合格,不予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課程考試不及格的,需參加下期集中培訓課程考試。
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違反培訓紀律(如請假超過規定課時等)的,需參加下期集中培訓補齊課時。
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嚴重違反培訓紀律(如無故曠課等)的,需全程參加下期集中培訓。
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考試作弊的,視為集中培訓考核不合格,並書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師協會。
第五章實習管理與實務訓練
第二十五條實習人員的日常管理與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制定實務訓練計畫,並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實務訓練。
第二十六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修養;
(二)專職律師;
(三)具有八年以上執業經歷;
(四)具有中級以上律師職稱,或雖未取得中級律師職稱,但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五)近五年內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為稱職;
(六)近五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二十七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建立實習台賬,實習指導律師應當每月檢查台賬並簽署指導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每季度審核台賬並對實習人員和實習指導律師實習效果出具意見。市律師協會應將實習台賬的記錄情況作為實習考核的內容。
實習台賬主要記錄實習人員的實習項目、內容、過程、體會。可採用電子文檔式,也可使用訂本式。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對實習活動除履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職責外,還應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實習人員考勤和實習內容登記制度;
(二)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三)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反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四)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
第二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託代理協定或者法律顧問協定上籤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三十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
(三)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五)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故意損毀實習證;
(六)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報告所在的市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給予其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依據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停止其實習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市律師協會申請覆核。
收到覆核申請的市律師協會應在十五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決定通知申請人。
實習人員對市律師協會的覆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再覆核。
省律師協會應在收到再覆核申請三十日內進行覆核,並將再覆核決定通知申請人。
省律師協會再覆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實習人員更換實習指導律師:
(一)指導律師轉出本所的;
(二)指導律師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法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
(三)指導律師涉嫌違法犯罪的;
(四)指導律師受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指導律師受到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六)指導律師未能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
(七)經律師事務所和實習人員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指導律師的。
律師事務所同意為實習人員更換指導律師的,應於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師協會提出更換申請,市律師協會應在收到申請更換材料後的十日內完成審核。經查屬實的,同意更換實習指導律師,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三十三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不得轉所,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 習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發生終止、合併、分立等變更事項,或因律師事務所發生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而被市律師協會取消接收實習人員資格的,原律師事 務所應在十五日內向市律師協會申請辦理實習人員轉所實習,同時將實習人員的實習台賬、評估記錄和實習考核情況上報市律師協會移交新接收實習律師事務所,辦 理實習變更登記,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三十四條實習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轉所的,應當在其取得實習證滿三個月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交回實習證,重新辦理申請實習登記手續,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三十五條實習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暫停實習以及暫停事由結束需要恢復實習的,均應通過實習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報所屬的市律師協會審核同意,並備案登記。
暫停實習期間,實習人員的實習證應交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暫停時間不計入實習期限。
經所屬的市律師協會審核同意暫停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待暫停事由結束後,實習期限繼續計算。
暫停實習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六章實習考核
第三十六條實習人員實習期滿應接受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
省律師協會統一組織實施本省的實習考核工作。市律師協會具體負責本地區實習考核工作的,由省律師協會負責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七條省律師協會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省實習考核工作。
考核指導委員會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人員和省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人組成。考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省律師協會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八條市律師協會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考核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開展實習考核工作。
實習考核委員會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人員和執業律師組成。實習考核委員會主任由市律師協會負責人擔任。
執業律師擔任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的,應當具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具體選任條件及選任程式,由負責實習考核的市律師協會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確定。
實習考核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第三十九條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應當按照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和公示三個步驟依次進行。
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還可以採取實地考察、與實習指導律師訪談等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實習場所、實務訓練檔案等進行抽查了解,檢查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
第四十條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基本技能和實習表現四個方面。
第四十一條對實習人員政治素質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四)律師職業觀、價值觀;
(五)社會責任感。
第四十二條對實習人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無本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二)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
(三)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
(四)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四十三條對實習人員執業基本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律師工作基本程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二)專業知識掌握程度;
(三)執業風險防範意識和紀律、規範掌握程度;
(四)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
(五)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
第四十四條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表現情況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中培訓參加情況;
(二)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
(三)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
第四十五條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出考核申請。
實習人員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延期考核申請,經律師協會批准後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出考核申請或延期考核申請,或者在律師協會批准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考核申請的,不得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四十六條實習人員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出考核申請時,應當同時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不少於3000字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人員實習台賬;
(三)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
(五)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六)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八)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是指不少於10份的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實習工作資料,包括工作文書、工作底稿、實習活動記錄、實務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
第四十七條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和實習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協會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如需再延長的,必須經省律師協會批准。
第四十八條律師協會收到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後,應當進行書面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考核材料基本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考核期限內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予以補充。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按照要求補充的,安排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補充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考核時間。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且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拒絕說明或補充或者經補充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對該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實習考核委員會應當組織面試考核小組,具體實施實習人員面試考核工作。
面試考核小組成員主要由執業律師、律師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人員組成;實習考核委員會應建立考核成員庫,每次隨機抽取,同時要兼顧不同的專業領域。
面試考核小組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
執業律師選任為面試考核小組成員的,應當具有八年以上執業經驗,執業操守良好。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為面試考核小組成員:
(一)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是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
(三)與參加當期面試考核實習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面試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五十一條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在面試考核七日前將面試考核的時間、地點、形式、注意事項等通知實習人員,通知可採取公告、信件或者傳真、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
實習人員在面試考核開始前發現面試考核小組成員存在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申請調整本人的面試考核時間或更換面試考核小組成員。
律師協會經查證認為實習人員的上述申請情況屬實的,應依申請調整該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時間或更換面試考核小組成員。
律師協會經查證認為實習人員的上述申請情況不屬實的,應及時駁回其申請並告知查證事實及駁回理由。
第五十二條面試考核採用互動問答的方式進行綜合測評,以確定實習人員是否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
第五十三條面試考核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實習人員進行實習總結匯報,介紹個人基本情況、主要實習情況及實習期間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的類型和心得體會等;
(二)面試考核小組以實習人員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為基礎,結合規定的考核要求進行提問,實習人員針對提問進行回答;
(三)面試考核小組根據實習人員的回答情況,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經集體評議後確定其面試考核成績,並簽字確認。
面試考核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或者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面試考核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到場了解情況。
第五十四條面試考核小組在提問及點評實習人員的回答時,應當注意引導實習人員端正執業目的,養成良好的執業素養,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意識,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五十五條對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日。
在公示期間如有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於收到舉報後三十日內作出調查結論。
第五十六條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負責實習考核的市律師協會應當由實習考核委員會形成最終考核意見,並由市律師協會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項目並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並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鑑定合格;
(三)經書面審查、面試考核、公示三項考核程式確認合格;
(四)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七條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決定,並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二)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三)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不良行為情形之一且未滿五年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在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後再行申請實習的考核意見;
(四)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五)律師協會依據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要求實習人員補足或者完成相關實習項目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給予延長實習期三個月、六個月或者一年的決定,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註。
實習人員可在延長實習期滿後,重新申請考核。
第五十八條對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其《實習人員登記表》,並在十五日內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省律師協會應將考核合格實習人員名單在神州律師網進行公告。
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必要證明檔案。
第五十九條對考核不合格的實習人員,負責實習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製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不合格通知書》,詳細列明考核不合格的結果、事實及依據,在十五日內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並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不合格通知書》上報省律師協會。
第六十條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見之日起一年內,依照規定程式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逾期未申請律師執業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重新考核應當重點考核實習人員自實習期滿至申請律師執業之前的期間是否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及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並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二)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實習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第六十一條實習人員對市律師協會製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不合格通知書》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申請覆核。
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決定通知申請人。
實習人員對市律師協會的覆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再覆核。
省律師協會應在收到再覆核申請三十日內進行覆核,並將再覆核決定通知申請人。
省律師協會在覆核工作中發現實習考核工作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組織考核的市律師協會對該實習人員重新進行考核。
覆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實習考核材料和面試錄音錄像資料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面試考核。重新進行面試考核時,可以要求該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到場旁聽。
省律師協會再覆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七章實習監督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實習登記的市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集中培訓期間考試作弊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式準予實習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二)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省律師協會發現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準予實習登記的市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六十三條實 習人員提交不實、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採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市律師協會考核的,市律師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 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並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處理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省律師協會備案,並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髮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後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省律師協會。
第六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等行業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所指導的實習人員連續兩人未一次性通過市律師協會考核的,市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停止該律師的實習指導工作。
第六十五條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組織、管理、考核工作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應當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實習人員認為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登記、給予實習管理處分、出具實習考核不合格意見的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投訴。
第六十六條市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實習人員的實習登記、實習考核、實習違規處理等有關材料及時上報省律師協會,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開展實習管理工作的情況書面報告省律師協會。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法務部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在本省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人員的實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浙江省司法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市律師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九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省律師協會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領,按計畫向各市律師協會發放。各市律師協會應建立實習證使用登記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和頒發,並每年向省律師協會書面報告使用情況。
第七十條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實習證。實習證損毀的,由接收該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向頒證市律師協會申請換領或者補發。換領新證,應當交回原證;實習證遺失的,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並向原頒證市律師協會申請補發。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經省律師協會八屆常務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浙江省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實習申請表 2.實習人員登記表 3.實習協定 4.實習鑑定書 5.申請實習人員符合條件的承諾 6.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資格申請表 7.實習指導律師資格申請表 8.實習人員實習期間實務訓練情況登記表 9.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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