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30日法務部令第81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28日法務部令第99號和2006年12月22日法務部令第105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2003年11月30日法務部令第81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28日法務部令第99號和2006年12月22日法務部令第105號修正。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應當依照《律師法》、法務部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有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的規定,先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1年的實習。香港居民參加實習,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28號《法務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6月25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 ...
法務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2005年12月28日法務部令第99號發布)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
司法問卷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2015年4月27日發布的決定。中文名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文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一)成立滿3年;(二)申請聯營前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內地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作為...
第九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兩個《安排》和法務部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法務部委託的承辦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
第三十六條 在公職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實習的以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擬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需申請實習的,參照本辦法辦理。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
根據法務部2017年9月21日修改的《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現將取得大陸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台灣居民可以在大陸人民法院代理的涉台民事案件的範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辦法,由法務部規定。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修改和解釋,由法務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後公布。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規定。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規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另行規定。第...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
《國務院關於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是國務院為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定》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公告第6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
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法務部關於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3年1月9日)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2日)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
(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2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修訂)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3年11月30日法務部令第83號發布根據2012年11月21日法務部令第126號第五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第126號 《法務部關於...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決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