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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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一)成立滿3年;(二)申請聯營前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內地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
法務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2005年12月28日法務部令第99號發布)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2015年4月27日發布的決定。中文名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文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28號《法務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6月25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 ...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3年11月30日法務部令第83號發布 根據2012年11月21日法務部令第126號第五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26號 《法務部關於...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2.3.13)(2015.4.27修正)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2003.11.30)(2012.11.21修正)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式規則(2004.3.19...
合夥聯營,是指由一家或者多家香港或者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規定,在廣東省內組建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
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根據《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實施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海南律師事務所實行合夥聯營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本經濟特區設立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內地執業律師可以從事民商事和行政訴訟代理業務,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由內地律師擔任。合夥...
第十五條代表處及其代表,只能從事不包括內地法律事務的下列活動:(一)向當事人提供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諮詢,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諮詢;(二)接受當...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2日)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2日)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2日)法務部關於...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2年11月20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1月21日法務部令第126號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法務部令(第126號)(0457)石墨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0號)(046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步貫徹落實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措施遏制鋁冶煉投資反彈的緊急通知 發改運行[2007]第709號2007-04-02 法務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法務部...
1.依法在合作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律師事務所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兩方或者三方聯營律師事務所,以及澳門特區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區律師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