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兩個《安排》),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 號:第 80 號
- 部 長:張福森
- 時間: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了落實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兩個《安排》),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個《安排》),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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