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會化階段

法律的社會化階段,R.龐德劃分法律發展的一個階段。這一階段開始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律的重點從個人利益逐步轉向社會利益,從注重財產的價值轉向人的價值,從抽象的平等過渡到根據各人負擔能力而調整負擔。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限度的阻礙和浪費來更多地滿足人們的要求。這一階段法律的特徵在美國的體現是:
對財產的使用以及對違反社會利益的自由的限制;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無過失責任制度的確立;對劃分權的限制;對債權人或受害人求償權的限制;公用物和無主物改為公共財產;強調社會對被撫養家屬的關係;日益傾向於由公共資金支付個人因公共機構而遭受的損害;以調整利益的理論代替純粹訴訟爭論的學說;審查契約責任的合理性;承認並保護集團和聯合體的利益;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的限制。龐德認為,19世紀的法律是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確認,而20世紀的法律應該是保護社會利益的社會化法律。龐德關於“法律的社會化階段”的描述,集中表達了他倡導的“社會法學”的觀點,即法學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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