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再社會化(law resocialization)是指對違法犯罪者進行教育改造,使之將社會法律意識內化為個體法律意識的過程。法律社會化的延伸。違法犯罪者因法律社會化程度不足,或接受了錯誤的反社會法制觀念而產生違法犯罪行為,需要進行法律再社會化。 法術勢 戰國時期法家的社會心理思想的基本內容。“法”指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法令;“術”指君主統治的手段和策略;“勢”指君主的地位與權力。在前期法家中,商鞅重法,申不害重術,慎到重勢。
戰國末期韓非則對三者加以總結,提出以“法”為核心,法、術、勢三者相結合的社會心理思想。他說:“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不得之聞也,不得滿於室。”(《韓非子·難三》)強調“法”是基礎,“抱法處勢”(《韓非子·難勢》)、“行術”,三者相輔為用,作為維護和鞏固君主專制的“帝王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