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的社會化

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本主義法律的一個重大變化,資產階級法學家認為,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律的精神和本位是義務,即強調人民應服從統治者的權力。
在進入20世紀後,法律不僅應保護個人權利,而且更應著重保護社會利益,因此,以個人權利為主的法律精神就應改為以社會利益為主,即法律社會化的精神。
在財產關係的基本原則中,“所有權的絕對權利”應改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契約自由”應改為“契約自由的限制”;“無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輔之以“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在刑法中提倡“社會防衛主義”和“保全處分”等,即對某些已服刑期滿的犯人和那些尚未犯罪但卻處於犯罪“危險狀態”的人採取隔離等“社會防衛”手段,
此外,各種社會立法紛紛出現,形成不少新的部門法,例如勞工法。加強經濟管理的法律和社會福利方面的立法也不斷出現。如美國於1890年制定了第一個《反托拉斯法》,1935年制定第一個《社會保險法》。資產階級學者提出法律社會化的理論,不過是試圖用“超階級”的社會、權利和義務等來解釋資本主義法律在20世紀的變化。實質上,法律社會化表明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轉向壟斷,國內外矛盾加劇的條件下,資產階級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權力和法律手段來緩和階級矛盾或加強暴力鎮壓,加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另一方面,法律社會化也意味著,在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條件下,客觀上要求國家以法律手段擴大對社會公共事務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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