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是美國法學家羅斯科·龐德創作的法學著作,1942年在美國首次出版。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全書共分4章,分別是:文明和社會控制、什麼是法律、法律的任務、價值問題。龐德在該書中指出,為保障文明的正常發展,必須藉助外部的社會控制,使人類的合作性社會本能對擴張性自我主張加以限制。龐德認為,由於人具有擴張性自我主張的傾向,因而,世界上充滿了各種利益的衝突。法律的社會控制職能,就是要調整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從而實現社會正義。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用社會學法的方法研究法律,強調法律在社會控制中的作用,重視研究法律的實際效果,是龐德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美國社會學法學的重要著作。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 外文名稱: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
  • 作者:(美)羅斯科·龐德
  • 首版時間:1942年
  • 類別:法學
  • 字數:54000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版本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共分4章。第1章“文明和社會控制”,論述了文明、社會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間的關係;強調隨著文明的發展,法律已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什麼是法律”,認為歷史上三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稱,給人們討論“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造成了很多混亂,於是龐德用“社會控制”的觀念加以統一,並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動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結論。第3章“法律的任務”,論證法律的目的是正義,它能在最少阻礙和浪費的條件下儘可能多地滿足人們的利益,並把利益區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第4章“價值問題”,提出了法律價值的理論,強調價值問題雖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迴避的,並對當代的三種法律價值論進行分析評判,提出“真正合理的價值評價方法”。

作品目錄

第一章 文明和社會控制
第二章 什麼是法律?
第三章 法律的任務
第四章 價值問題

創作背景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是美國社會從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以後,壟斷資產階級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新發展、新變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價值觀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較為集中的體現。
從19世紀末開始,西方主要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而壟斷不僅沒能消除或減緩競爭,反而使競爭更加激烈、破壞性更大,使各種社會矛盾趨向激化,戰爭、經濟危機等災難頻繁來臨;舊的利益結構急劇變動,新的利益結構正在形成,新舊利益的衝突不可避免。與此同時,資本主義法律制度與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由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如公害日益嚴重,貧富懸殊,兩極分化、道德淪落、社會風氣衰退、文化生活腐朽,人類生存環境和自然資源受到破壞。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關注以往與國家不相干的勞動、福利、教育、經濟等方面的問題,並運用政治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調節。於是,勞工法、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公共運輸法、經濟法等社會立法不斷制定出來,“法律社會化”成為時代的潮流。法律社會化充分反映出社會價值觀念的重大轉變,即從強調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個性和個人權利到限制個人人權和重視社會利益的轉變。
此時,美國的法學領域也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理論來更好地為壟斷資本服務。如果當時的法理學家和法官們再用舊的自然法所宣揚的“僱主的法律便是自然的法律”的觀點來論證現行法的正義及其合理性,對於迅速成長的產業大軍以及種種矛盾、社會危機而言已顯得不合時宜了,而且自然法所倡導的“天賦人權”的自然權利學說,對於壟斷資本家的既得權利和實際利益也有無法解釋的不利影響。而如果法學的對象依然與現實生活脫節,局限於現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結構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學家那樣機械地注釋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認為法僅以國家武力作為制裁,不為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見,就不能適應社會和法律實踐的需要。
正是在這種社會大背景下,龐德以“革新”傳統法律和法學理論以適應美國社會的變化為目標,創立了社會學法學派,寫出了以《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

作品思想

法律社會控制論
社會控制論是龐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與一般控制論(通過信息的社會控制)不同,龐德是從社會學的角度提出問題的,即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為了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必須使人類活動按一定的社會行為規範進行,通過某種社會力量使人們遵從社會規範,維持社會秩序的過程,就是社會控制。他主張把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主要工具,通過法律實現社會控制。
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中,首先論述了法律、文明和社會控制三者之間的關係。他認為,不論人們把文明看作是事實還是觀念,文明是各門社會科學的出發點。“文明是人類力量不斷地更加完善的發展,是人類對外在的或物質自然界和對人類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內在的或人類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也就是說,文明既是對客觀世界的控制,又是對人類自身的控制。這兩個方面互相依賴,一方面,如果不能實現對人類內在本性的控制,人類就難以征服自然界;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對自然界的征服,人類自身也難以生存,也就無所謂文明了。龐德認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根據龐德的觀點,道德、宗教和法律這三種手段在社會控制中的地位經歷了一個變化過程。在人類社會的早期,這三者是很難分開的,甚至在文明已相當發達的希臘城邦中,人們常常用一個詞來表達宗教禮儀、倫理習慣和城邦法律。後來人們又試圖把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道德戒律變成法律。宗教也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承擔了大部分社會控制的責任。在當前的社會中,人們主要依賴政治組織社會而不是血案組織社會的強力,力圖通過有秩序和系統地適用強力,來調整關係和安排行為,此時,人們最堅持的就是法律這一方面,即法律對強力的依賴。而其他控制手段的地位則下降了。龐德認為會發生這樣的變化有兩個原因:(1)國家已經取代社會而居於整個社會生活的主導地位,這是法律成為社會控制主要手段的最重要原因。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和資產階級國家的建立,法律代替了宗教,“社會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會控制的手段就被視為只能行使從屬於法律並在法律確定範圍內的紀律性權力。(2)人類文明的歷史顯示出一種趨勢,要求由受過正規訓練和司法官系統地運用國家強力,這些司法官在運用強力時所依據的是一套權威性規則。也就是要求由法律來實現社會控制,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地排除個人的武斷和專橫。另外,發達的經濟秩序要求社會控制必須具有確定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其他社會規範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變性和衝突性都不能適應這一需要。龐德在肯定法律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時,並不否定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強調幾種手段應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
法律的概念
龐德認為,自從公元前六世紀古希臘的哲人們開始思考法律問題以來,究竟什麼是法律就成為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從總體上說,法律一詞至少被人們在三種意義上去使用:(1)法即法律秩序,就是通過有系統、有秩序地運用政冶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整關係和安排行為的制度;(2)法即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的權威性資料、根據或指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財產法、契約法等;(3)法即司法和行政過程,指為維護法律秩序而根據權威性指示來解決各種爭端的過程。
在法學史上,很多人都試圖把法律的概念統一起來,但都沒有成功,因為他們都力圖用其中一個為根據來解釋法律。龐德說,要克服達個困難,只能從社會控制論角度著手,站在一個更高的層次上來理解法的概念,在此意義上,法律就是一種社會控制的制度。這種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說的法律秩序、權威性資料,司法和行政過程三個部分。在三個部分中,龐德特別重視其中的第二個部分,也就是權威性資料。法律包括各種法令、技術和理想,包括發展和適用法令的技術、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藝術。而法令又是由各種規則、原則、說明概念的法令和規定標準的法令所組成的。(1)規則是對一個確定的具體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後果的法令,這是法令的最初形式。(2)原則是由於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發展與變遷而出現的法令的第二種形式,是一種用來進行法律論證的權威出發點。這是法律工作者在某一領域內長期發展起來的判決經驗的總結。原則一經確定,就可以由此出發,應付生活中不斷出現的類似問題。如過錯責任原則。(3)概念是一種可以容納各種情況的權威性範疇,如買賣、信託、保釋。其特徵在於具有抽象性、伸縮性和確定性;其作用在於可以根據概念來制定法律規則,為立法和執法活動帶來了很大方便。(4)標準是指法律所規定的一種行為尺度,背離了這一尺度,人們就要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龐德在分析法律概念的過程中,還明確否定了分析法學派提出的法律即權力的命題。他認為,與其說法律乃是權力,不如說法律是對權力的一種限制。他也不同意自然法學派把法律構想為一種權威性的價值準則的理論,同時對歷史法學派的觀點也不以為然。但這並不意味著龐德絕對地排斥各法學派別所提出的法律概念。恰好相反,他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並力圖在社會控制論的基礎上將它們統一起來。
法律的任務
龐德在闡述法律的任務時,接受了耶林的社會功利主義法學關於社會利益的思想,並加以發揮。他認為,法律的任務在於以最少的浪費來調整各種利益的衝突,保障和實現社會利益。為了說明這一問題,龐德在第3章“法律的任務”一開始,就舉了日常生活中的事例加以分析,龐德得出結論:法律作為社會工程或社會控制的手段,任務就在於滿足人們的各種要求和願望;在不能滿足人們的一切要求的情況下,至少儘可能地做得好些。為此,他對利益進行了分類,並對利益平衡時涉及到的價值問題加以探求。
按照龐德的分類方法,利益分為三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1)個人利益,即直接包含在個人生活中並以個人生活的名義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願望。主要有人格的利益(意志自由、榮譽和名譽、私人秘密、信仰言論自由等)、家庭關係方面的利益(父母、子女、夫妻的利益等)和物質利益(財產、契約自由、結社自由等)。(2)公共利益,即包括在政治生活中並從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願望。主要有國家作為法人的利益(國家人格的完整、行動自由和榮譽、債務方面的利益等)和國家作為政治組織的利益(國家的尊嚴、效率等)。(3)社會利益,即存在於社會生活中並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活動而提出的主張、要求和願望。主要有公共安全、和平與秩序的保障;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安全;道德方面的利益;保護社會資源方面的利益;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的進步;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龐德強調,在三類利益中,社會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對利益進行分類是為了有效地利用法律保護社會利益,首先用法律確認社會利益的範圍,可稱之為立法保護;然後再尋找保護的方法,可稱之為司法保護。
在龐德看來,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機制。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體現為法律權利。龐德指出,權利這個詞有廣泛的含義,人們曾在六種意義上加以使用。(1)權利指利益。在此意義上,權利可以解釋為某一特定作者認為或感到基於倫理的理由應當加以承認或保障的東西,也可以解釋為被承認的、被劃定範圍的和被保障的利益。(2)廣義的法律權利。即權利指在法律上得到承認、被劃定範圍並受法律保障的利益。(3)狹義的法律權利。在此意義上,權利一詞指一種通過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強制另一個人或所有其他人去從事某一行為或不從事某一行為的能力。(4)權利即法律權力。權利一詞被用來指一種設立、改變或剝奪各種狹義法律權利從而設立或改變各種義務的能力。(5)權利指特權。在此意義上,權利一詞被用來指某些可以說是法律上不過問的情況,也就是某些對自然能力在法律上不加限制的情況。(6)權利即正義。龐德不同意“個人沒有權利、集體也沒有權利而只有義務的說法”,也反對“不存在權利、只存在不法行為問題”的觀點,他明確指出,這些說法“忽視了經由政治組織社會所進行的社會控制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即謀求在理性的基礎上並以人們所構想的正義目標而實現社會控制。”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務就在於使人的合作本能與利己本能之間保持均衡,既不能偏向於合作本能而疏於保障個人利益,又不能放縱利己本能而使社會秩序、安全和正義遭到破壞。
法律的價值
龐德在第四章提出了關於法律價值的理論。龐德宣稱:“對各種利益的承認或拒絕承認以及劃定那些得到承認的利益的界限,最終都是按照一個確定的價值尺度進行的。”法律的價值問題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又是法學不能迴避的問題。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者最反覆無常的關係調整或行為安排,在其背後總有對各種互相衝突和互相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一定準則。在法制史的各個時期,無論在古代還是近代,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龐德列舉了法學史上出現過的種種價值理論,如神學的、理性的、歷史的、自由的、以經濟學為基礎的、從階級鬥爭理論中推論出來的價值尺度。
在當代社會,有三種價值論。(1)經驗論,主張從經驗中尋找某種能在絲毫無損於整個利益方案的條件下,使各種衝突和重迭的利益得到調整,並同時給予這種經驗以合理髮展的方法。(2)理性論,即依照一定的時間和地點的文明社會的法律假設來進行評價,當某一權利主張要求得到承認時,就用這些假設予以衡量。這些假定的價值判斷標準包括:不故意侵犯、所有權、善意行為、安全、約束或限制五個方面。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價值尺度。(3)權威論,即用某些關於法律秩序的公認的、傳統的權威性觀念——理想的法律秩序模式作為價值準則去評價各種利益。如柏拉圖的《理想國》等。
龐德指出,在上述三種可供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採用的評價利益的價值論中,第二、三種曾經是法學家們所堅持的,在19世紀也很為人們所主張,但這兩者現在已很少用了,而且在實際運用時還遇到了困難。這是由於人們已經從一種社會秩序過渡到另一種社會秩序。可是,法院調整關係和安排行為的實際工作,必須不斷進行,法律秩序不能停頓下來,去等待哲學家同意一種理想,也不能停頓下來去等待法律職業和法院能被吸引或教導接受它作為權威性的理想。於是,真正合理的價值評價方法應是經驗論,即通過經驗發現並通過理性來發展調整關係和安排行為的各種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的情況下給予整個利益以最大的效果。“經驗論”具有“工程學的價值”,人們可以從中找到一條消除或減少阻礙或浪費以實現最大社會利益效果的道路,這條道路就是承認個人自我精神的社會合作——龐德稱之為文明的合作。

作品影響

1923年,龐德在《法制史解釋》一書中,第一次明確使用了“社會工程”概念,為其學說奠定了理論基石。但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社會工程法學理論的則是《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和《法律的任務》。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是貫穿於龐德法學思想的一條主線,是以龐德為代表的美國社會學法理學的核心思想之一。《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雖然篇幅不長,但它生動而鮮明地闡明了“法是什麼”和“法為什麼”這兩個法學的最基本的問題,同龐德的其他著述一起,在西方世界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從20世紀30年代以來,幾乎成了美國法庭的官方學說。《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是社會學法學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在西方法學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版本信息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和《法律的任務》是龐德擔任法學院院長後所作的專題講座講義。這兩個講座的中譯本合為一冊,由商務印書館於1984年出版。《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由沈宗靈翻譯,共71頁。

作者簡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美國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出生於內布拉斯加州,最初攻讀植物學,曾經獲得博士學位。後來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法律,之後回到內布拉斯加州當律師。1910年,擔任該州最高法院助理法官。1903年以後,先後擔任內布拉斯加大學、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的教授,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龐德的學術成果很多,《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1911~1912年)、《法制史解釋》(1923年)、《法與道德》(1926年)、《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年)、《法理學》(1959年)等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