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會控制

法律的社會控制,美國社會法學倡導者R·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小冊子中提出,法不僅是“社會工程”的工具,而且是“自然秩序”的穩定器。文明社會只有以法律作為基本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龐德認為,法律社會控制的目的是為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其中包括一般社會安全、有關社會制度的安全、一般道德的維護、自然資源的保存、政治經濟文化的一般進步及個人生活。法律社會控制的鋒芒,是同人類固有的自我擴張的侵略本性作鬥爭,以便發展人類相互合作的社會性,限制人性的任意發展,最終增強人對自然界的控制。按照龐德的觀點,社會控制的手段有三種:道德、宗教和法律。在文明社會中,法律是最重要的社會控制手段。社會控制包括對外在物的物質自然界的控制和對人類內在的本性的控制。而在文明社會中,這兩方面相互依存。社會控制本來是法律的任務,但現在已成為國家職能。這是由於法律有賴於強力,沒有強力就實現不了社會控制的職能。龐德法律社會控制論的提出,同帝國主義國家加強對社會和個人生活的干預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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