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實證主義法學

邏輯實證主義法學,當代西方流行的一種所謂法律科學論。它屬於經驗主義法學的一個支派,理論基礎是實證主義、貝克萊和休謨的經驗論、邏輯主義、語義主義的相互融合。它的基本命題即法律是社會控制的符號技術。這種技術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的功能完成建立法律秩序的社會工程。邏輯實證主義法學又將法律的社會控制分成自上而下的第一次控制和自下而上的再控制;這兩種控制分別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來執行,在法律解釋方面,它極力誇大法官的主觀判斷和語言套用的作用,認為只要有了明確的語言表達,社會上的一切混亂、紛爭甚至於革命的現象就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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