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庫縣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暫行規定

《法庫縣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暫行規定》是法庫縣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庫縣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暫行規定
  • 施行時間:2006年8月1日
  • 解釋權: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 目的:提高工作效率,規範行政行為
規定全文,實施日期,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工作效率,規範行政行為,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進一步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行政機關要建立主要領導負責制,認真組織本機關改進和加強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及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工作。其工作情況將作為考核本單位及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行政監察機關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問題進行監督、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 行政機關要建立並執行行政決策制度,要完善工作規則,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專家諮詢、社會公示和聽證、決策反饋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六條 行政機關要實行目標管理和公開辦事制度,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規定,結合部門工作實際,將工作職責分解到各個崗位和工作人員,並對其執行情況、服務情況和行政效能進行依法監督、嚴格考評並兌現獎懲。同時,要將本機關職責範圍、工作程式、執法依據、辦事時限以及承諾服務的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布並嚴格遵守。
第七條 實行限時辦結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管理相對人的辦事申請,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應當本著簡捷快辦的原則從速辦理。凡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明確辦理時限的,必須在時限內辦結;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要從實際出發,規定具體辦理時限,予以公布,並嚴格執行。
第八條 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管理相對人的辦事申請,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要在當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管理相對人可以查詢與自身利益相關事項(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的辦事進度和結果,承辦人要如實告知。
第九條 實行首問負責制。管理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事時,第一個接受詢問的本機關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屬於本人職責範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限時辦結”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予以辦理;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於本人職責範圍,但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引導或幫助聯繫;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也要熱情接待,準確告知負責的相應部門並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十條 實行否定報備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對管理相對人的辦事請求決定不予辦理的,要將否定的情況及理由以書面形式報本機關領導,按領導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管理相對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實行AB角工作制。行政機關對每個職位應當明確AB兩個負責人,當A角不在單位時,必須由熟知A角業務的工作人員B角代為行使職權。當經辦科室無人時,要將經辦科室的聯繫電話和經辦人員的聯繫方式告知管理相對人。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行政機關要加強自身建設,嚴格遵守考勤和請(銷)假制度;班上時間不得玩網路遊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要依法、科學、合理劃分各個行政管理職權,完善文書管理、會務管理、電子政務、人事財務、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內部管理制度,推行行政管理標準化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依據備案制。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法界定行政執法職責,科學設立行政執法崗位,明確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亮證執法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檢查、調查、取證、集體研究、行政處罰等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執法依據要報送到監察機關備案備查。
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要建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程式以及應承擔的責任。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複議,上級機關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發回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發回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在上級或本級人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認定錯誤,要求予以調查處理的;
(四)違反規定亂設卡、亂收費、亂攤派及借年檢之機搭售商品、搭車收費等要求管理相對人承擔不應承擔的義務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採取壟斷購銷業務、強行參股、安插人員等直接或變相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牟取私利和對行政行為相對人進行刁難、報復及吃拿卡要報的;
(六)工作職責不清、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或態度粗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崗位職責,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影響機關形象和行政效能的事項。
行政過錯責任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過錯行為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十五條 行政監察機關開展機關工作作風和行政效能監督檢查評議時,將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社團組織工作人員、相關專業人員及社區工作人員、民眾代表、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代表和個體業主代表參加,每次參加檢查人員將從上述組成人員中隨機抽樣產生20人參加。參加檢查人員要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地按照標準為被評單位評分。
第十六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機關工作作風和行政效能監督檢查評議將採取日常檢查評議和集中檢查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季度集中檢查評議一次,評議實行百分制,評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垂直管理部門的檢查評議結果直接反饋給上級主管部門。縣直部門的檢查評議結果年度內平均得分低於85分的,取消被評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年度內兩次得分排在後兩位的,給予被評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年度內四次得分排在後兩位的,建議組織部門對被評單位領導班子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反映行政效能低下和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投訴要認真受理,並及時調查處理。在檢查(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調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紀律行為的,有權發出《監察通知書》,責令被檢查(調查)單位停止該行為。同時,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依法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對不配合或阻撓行政監察機關開展機關工作作風和行政效能監察的,行政監察機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或人員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五)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第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審批許可權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機關規定相牴觸,以上級機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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