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住所,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住所。中國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在國際私法中有時確定法定住所的概念,以此作為連結點加以適用。例如,在英美認為,應從法院地國際私法本身的立場出發來解決住所,國際私法規定了關於取得、喪失和變更法定住所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只限於承認未成年人、已婚婦女及精神失常者的法定住所。即:關於未成年人,如果是其父親在世時出生的婚生子女,則取得其父親的住所,如果是非婚生子女或在父親去世後出生的,則取得母親的住所,在未成年人期間,其住所隨父母住所的變更而變更。關於已婚婦女,以婚姻成立之時起,即取得丈夫的住所,丈夫住所的變更也涉及妻子。關於精神失常者,一般以他在精神失常前的住所為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