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

《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已公布實施。該規定主要是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登記應提交的檔案、不得登記的情形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
  • 文號:錫政發〔2014〕32號
  • 發布機構:無錫市政府
  • 目的:繁榮地方經濟
通知,全文,

通知

無錫市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的通知
錫政發〔2014〕32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文

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了激發市場活力,繁榮地方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要求,按照規範有序、方便註冊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企業住所,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本規定所稱企業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第三條 企業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屬於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根據下列規定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檔案:
(一)屬於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
(二)屬於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協定和房屋產權證明;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賃協定和房屋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也可以直接提交房屋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協定。
(三)屬於租賃賓館、飯店、有形市場的,提交房屋租賃協定和賓館、飯店、有形市場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屬於租賃軍隊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協定和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或者《房地產租賃證明》。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設立數據處理、動漫遊戲開發、文化創意、工業設計、軟體和信息服務、網路技術、翻譯服務、電子商務、股權投資等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的企業,可以依法將住宅作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
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開設立的前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依法將住宅作為企業住所登記,但是不得存在污染、擾民以及安全隱患等情形。
市(縣)、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指定集中的場地,作為上述企業的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企業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但是應當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
第七條 企業將徵收範圍內的商業用房作為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提交登記後不得要求增加不當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一)經鑑定的危房;
(二)違章建築;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情形。
第九條 申請登記的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明確門牌號。
第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的管理。
企業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章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
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登記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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