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神學

法學與神學,神學是關於神或字宙中被認為是超人間的主宰的力量的存在、性質、特徵、與人的關係、人對神的信仰等的一門學科。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律規範往往和宗教規範混為一體,法學與神學聯繫非常緊密很難作出明確區分。如阿拉伯國家的《古蘭經》、歐洲中世紀的《聖經》。奴隸主階級宣揚奴隸製法是神的意志的體現。到了歐洲中世紀,法學淪為神學的奴婢,神學法學家(如義大利的托馬斯·阿奎那等)認為上帝是宗教信仰.道德甚至法律的最高淵源,因此,教會的權力凌駕於主權之上,教會法不僅適用於本教教徒,也適用於世俗居民。17世紀以後,隨著資本主義的興起,新興的資產階級國家多數在憲法中宜布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法律規範與宗教規範才逐步分開,法學與神學的分野逐步明晰,但宗教對社會生活尤其是法律的影響仍很明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徹底的政教分離的原則,法律確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的正常活動,但宗教不得干涉國家政治和法律,禁止利用宗教進行任何非法活動。在現代法學與神學的區別已十分明顯。神學家們試圖通過神學研究,系統地闡釋他們的某種信仰,而法學家們則試圖通過法學研究,建立關於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則及方法的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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