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神學論,把法說成是來自神的意志的一種理論。最早出現於奴隸時代。羅馬帝國的神學思想家聖·奧古斯丁(354—430)在《神國論》一書中宜稱:世界之外有一個天國,宇宙最初只有上帝的永恆法,因為生活在地國的人都是罪人,為了地國的和平和秩序,於是產生了“人為法”。從中引出的結論是,法的產生是神創造的。這一理論,到封建時代得到廣泛的傳播。歐洲神學論最有名的代表人物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年),把法分為四類,即永恆法、自然法、人法和神祗法。永恆法是“支配世界的理性”,存於上帝之心;其他法都直接或間接地反映永恆法的要求,都來自神的意志。這種極端反科學的理論,不僅在奴隸制、封建制時代為相當一些人所推崇和擁護,至今還被資產階級的某些法學家繼續宣揚和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