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院組織

法國法院組織

法國法院組織,是指由普通法院系統、行政法院系統與專門法院組成。普通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是最高法院,只進行法律審,並只能對下級法院的不當判決加以撤銷,發回重審;第二審法院為抗訴法院,受理下級法院的民事、刑事抗訴案,但重罪案件除外;基層法院分為審理民事案件的大審法院和初審法院以及審理刑事案件的違警法院和輕罪法院。行政法院系統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27個行政法庭,審理主要以行政法令和判例為依據;並設有一些專門行政法庭,如審計法院和處理國家補助金糾紛的法庭等。在普通法院系統與行政法院系統之間設有爭議法庭,以處理兩個法院系統在管轄範圍上發生的爭議。專門法院設有商事法院、社會法院、少年法院、軍事法院等;並設有國家安全法院、特別高等法院,分別審理顛覆活動i件和總統所犯的叛國罪及政府部長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法院組織
  • 劃分:普通法院行政法院
  • 法院系統: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 類別:機構組織
法院系統,初審系統,民事法院,刑事法院,特殊法院,抗訴系統,行政法院系統,法國現狀,爭議法院,特別高等法院,

法院系統

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屬於民事法院的有大審法院,小審法院,近民法院(街區法院),屬於刑事法院的有重罪法院,輕罪法院,治安法院(違警法院),近民法院,另外還有特殊法院,包括勞資調節法院,社會保障事務法院,商事法院,農事租賃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包括青少年法官,青少年法庭和青少年重罪法院。

初審系統

民事法院

大審法院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標的10000歐元以上,離婚案件、親權案件、繼承、親子關係、不動產、民事身份等案件。
小審法院 TRIBUNAL D'INSTANCE
4000歐元以上,10000歐元以下的標的的案件,消費者權益案件。
近民法院(街區法院) JUGE DE PROXIMITÉ(已取消)
4000歐以下小額訴訟,消費者權益案,鄰里糾紛,付款或者行為之命令。

刑事法院

重罪法院 COUR D'ASSISES
可能處以徒刑以上之刑的重罪案件
輕罪法院(地方法院)TRIBUNAL CORRECTIONNEL
可能處以10年以下監禁刑及其他刑罰(罰金、附加刑、公益勞動)的案件。
治安法院(違警法院)TRIBUNAL DE POLICE
可能處以罰金的五級違警罪,只有一名法官,設於小審法院內部。
近民法院 JUGE DE PROXIMITÉ
刑事領域,管轄前四級違警罪。

特殊法院

勞資調解法院 CONSEIL DE PRUD'HOMMES
工人或者學徒與僱主關於勞動契約或者學徒契約之間的糾紛案件
社會保障事務法院 TRIBUNAL DES AFFAIRES DE SÉCURITÉ SOCIALE
社會保障機構及參保人之間的糾紛
商事法院 TRIBUNAL DE COMMERCE
商業人員或者商業組織之間的糾紛
農事租賃法院TRIBUNAL PARITAIRE DES BAUX RURAUX
農村土地所有人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
青少年法院 Juridictions pour mineurs
青少年法官 JUGE DES ENFANTS
對危險青少年採取保護措施;青少年犯罪的審判法官
青少年法庭 TRIBUNAL POUR ENFANTS
未滿16歲之青少年所犯的輕罪及重罪
青少年重罪法院 COUR D'ASSISES DES MINEURS
16歲以上之青少年所犯之重罪

抗訴系統

抗訴法院 COUR D'APPEL
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滿意,就可以抗訴,抗訴法院將對案件重新審理;
自2001年2月1日以來,重罪法院的裁決可以在另一新的重罪法院抗訴,新的重罪法院由3名專業法官和12名陪審員組成。
監督(申訴)Contrôle (Pourvoi)
最高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此法院不審理案件,但它確證法律得到初審法院及抗訴法院的正確實施。最高法院坐落於巴黎。
另外,法國的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行政抗訴法院(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以及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國務院)屬於行政機構,而不是司法機構,不屬於法務部管轄。

行政法院系統

由法國18世紀 資產階級革命後設立的行政監督和諮詢機關演變而來,1799年憲法正式賦予它以司法權。
行政法院擔負兩項任務
1、就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門作出解釋,提供建議和擬訂草案,屬行政職能
2、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屬司法職能
行政法院分為兩級:
1、最高行政法院
2、各省所設的27個行政法庭
審理時主要以行政法令和該院長期積累的判例為依據。行政法院系統還設有一些專門行政法庭,如審計法院和處理國家補助金糾紛的法庭等。

法國現狀

爭議法院

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其成員共9人,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自選出的3名法官、上屆爭議法院選出的兩名法官以及法務部長。除法務部長外, 其他成員任期均為3年。爭議法院除裁決案件由哪一系統法院管轄以外,還可以對兩系統法院所作相互衝突的判決案件進行重審。

特別高等法院

根據憲法規定,還設有獨立於上述兩系統之外的特別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各選出12人組成,專門審理總統所犯的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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