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法典(上中下冊)

法國商法典(上中下冊)

《法國商法典(上中下冊)》是2015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羅結珍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國商法典(上中下冊)
  • 作者羅結珍
  • ISBN:978-7-301-26233-7
  • 頁數:1684
  • 定價:¥240.00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10-09
  • 開本:16
出版信息,內容簡介,目錄,作者簡介,

出版信息

法國商法典(上中下冊)
法國商法典(上中下冊)
書號:
26233
ISBN:
978-7-301-26233-7
作者:
(中)羅結珍
版次:
1
開本:
16開
裝訂:
字數:
1774 千字 頁數:1684
定價:
¥240.00
瀏覽次數:
162
出版日期:
2015-10-09

內容簡介

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的商法典,首開民商分立法典之先河,標誌著民商分離的立法體系的確定。自2000年起,法國開始採用“授權法令”的形式頒布《商法典》立法部分的全部條文,開始了法國商法的“再法典化”過程。本書是根據法國Dalloz出版社2014年版《商法典》翻譯而成,並根據最新條文進行修改,全書分為上中下三冊。上中兩冊是立法部分,包括商事總則、商事公司與經濟利益合作組織、特定形式的買賣與排他性條款、價格與競爭自拍、商業票據與擔保、企業困境、商事法院及商事組織、某些受特別規則約束的職業等內容;下冊則是實施法令部分,包括商事法院與商事組織、幾種有專門規範的職業等內容。

目錄

上 冊
第一部分 立 法 部 分
第一卷 商 事 總 則
第一編 商事行為
第二編 商人
第一章 商人定義及地位
第一節 商人資格
第二節 在家庭企業里工作的企業主的配偶或與企業主訂立"緊密關係民事協定"的夥伴
第二章 外國商人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義務
第一節 "商事及公司註冊登記簿"
第一目 應當進行註冊登記的人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註冊登記簿"的掌管以及與註冊登記相關聯的效果
第三目 申請註冊登記的人的註冊住所
第二節 商人的財會制度
第一目 適用於所有商人的會計義務
第二目 適用於某些商自然人的財會義務
第三目 流動性商業與手工業活動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
第五章 獨立商人同名商店
第一節 同名商店的開設
第二節 同名商店的行政管理
第三節 成員的認可與開除
第四節 獨立商人同名商店的解散
第六章 合作擔保公司
第七章 對創業或恢復經濟活動的企業計畫提供扶持的契約
第八章 全國被禁止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的信息檢索系統
第九章 有報酬的企業監管制度
第三編 居間商、行紀商、承運人、商業代理人與獨立的上門銷售人
第一章 居間商
第一節 居間商總則
第二節 經宣誓的商品居間商
第一目 宣誓的條件
第二目 經宣誓的商品居間商的職責
第三目 經宣誓的商品居間商的紀律
第四目 經宣誓的商品居間商全國理事會
第五目 適用條件
第二章 行紀商
第一節 行紀商通則
第二節 運輸行紀商
第三章 承運人
第四章 商業代理人
第五章 獨立的上門銷售人
第四編 營業資產
第一章 營業資產的買賣
第一節 買賣文書
第二節 出賣人的優先權
第三節 用工人數不到50人的企業里,在轉讓營業資產的情況下,為薪金雇員設定的提出要約的期限
第二章 營業資產的設質
第三章 營業資產的買賣與質押的共同規定
第一節 質押物的變現以及債權擔保登記的清除
第二節 優先權登記的手續與註銷
第三節 中間人與價金的分配
第四章 營業資產的租賃經營
第五章 商業租約
第一節 適用範圍
第二節 商業租約的期限
第三節 租約的延展
第四節 拒絕延展租約
第五節 轉租
第六節 租金
第六節(二) 場所的狀態、租賃負擔與稅收
第七節 租約的解除
第八節 承租人經營活動的非專業化
第九節 訴訟程式
第六章 委託經營管理人
第二卷 商事公司與經濟利益合作組織
第一編 通則
第二編 各種商事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一章 合名公司
第二章 普通兩合公司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可以發行股票的公司適用的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一目 公開募集設立
第二目 非公開募集設立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領導與管理
第一目 董事會
第二目 管理委員會與監事會
第三目 股份有限公司中擔任委任職務的人適用的共同規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
第四節 公司資本的變更與薪金雇員股份制
第一目 增加資本
第二目 薪金雇員認股及購買股票
第三目 資本的分期償還
第四目 減少資本
第五目 公司認購、回購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份設質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轉型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第八節 民事責任
第九節 工人參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股份兩合公司
第七章 簡化的可以發行股票的公司
第八章 可以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
第一節 關於有價證券的共同規定
第二節 股票
第三節 幾種正在消失的證券適用的規定
第一目 一般規定
第二目 投資證書
第三目 優先股
第四目 無表決權優先派息股
第四節 代表債權的有價證券
第一目 參與性證券
第二目 公司債
第五節 可以進入公司資本的有價證券或者有權分派債權憑證的有價證券
第一目 一般規定
第二目 有關可以進入公司資本的有價證券的規定
第九章 歐洲公司
第三編 各種商事公司的共同規定
第一章 可變資本
第二章 公司賬目
第一節 會計檔案
第二節 公開募集資本的公司專有的檔案
第三節 費用的償還與準備金(provisions)
第四節 利潤
第五節 賬目的公示
第三章 子公司、參股與被控股的公司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 通知與信息披露
第三節 集團合併結算
第四節 相互參股
第五節 公開收購要約
第四章 警報程式
第五章 無效
第六章 合併與分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 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關於公司跨國合併的特別規定
第七章 清算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適用於判決與裁定的規定
第八章 作為指令
第九章 公司股票與股份的出租
第十章 在企業轉讓情況下向薪金雇員的告知
第一節 為雇員人數不足50人的公司的薪金雇員能夠取得本公司的多數資本而提出購買本公司股份、股票或有價證券的要約的期限
第二節 雇員人數為50人至249人的公司為其薪金雇員能夠提出旨在取得公司多數資本而購買股份、股票或有價證券之要約所進行的告知
第四編 刑事規定
第一章 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二章 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一節 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二節 與股份有限公司領導及管理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三節 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四節 與公司變更資本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一目 增加資本
第二目 分期償還資本
第三目 減少資本
第五節 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六節 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七節 與設立管理委員會和監事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八節 與工人參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三章 與股份兩合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四章 與簡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四章(二) 與歐洲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五章 與可以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一節 與股票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二節 與發起人股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三節 與公司債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五節 與設立管理委員會、監事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規定
第六章 與各種形式的可以發行股票的公司均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七章 與各種形式的商事公司均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一節 與子公司、參股及被控股的公司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二節 與公告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三節 與公司清算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四節 與設立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規定
第五節 與可變資本公司有關的犯罪行為
第八章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或歐洲公司總經理助理的規定
第九章 自然人適用的附加刑罰
第五編 經濟利益合作組織
第一章 法國法規定的經濟利益合作組織
第二章 歐洲經濟利益合作組織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買賣與排他性條款
第一編 清倉處理、擺攤銷售、季節性減價、工廠店
第二編 拍賣
第一章 動產任意拍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目 動產任意拍賣執業人
第二目 動產任意拍賣委員會
第二節 歐盟成員國與歐洲經濟區協定簽字國的國民自由提供動產任意拍賣活動之服務
第三節 參與動產任意拍賣的鑑定師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二章 其他拍賣
第三編 排他性條款
第四卷 價格與競爭自由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二編 各種反競爭行為
第三編 經濟集中
第四編 透明度、限制競爭的行為與其他受禁止的行為
序章 通則
第一章 透明度
第二章 各種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三章 其他受到禁止的行為
第五編 調查權力
第六編 競爭主管機關
第一章 競爭主管機關的組織
第二章 競爭主管機關的職權
第三章 程式
第四章 決定與抗訴
第七編 其他規定
中 冊
第五卷 商業票據與擔保
第一編 商業票據
第一章 匯票
第一節 匯票的開立與格式
第二節 存款資金
第三節 背書
第四節 承兌
第五節 保證
第六節 到期日
第七節 付款
第八節 不獲承兌及不獲付款情況下的追索權
第九節 拒絕證書
第一目 拒絕證書的形式
第二目 公示
第三目 期限的延長
第十節 轉開匯票
第十一節 參加
第一目 參加承兌
第二目 參加付款
第十二節 複本及抄本
第一目 複本
第二目 抄本
第十三節 變造
第十四節 時效
第十五節 通則
第二章 本票
第二編 擔保
第一章 有關商事質押的一般規定
第二章 質押物的倉儲寄託
第一節 質押物倉儲庫的認可、轉讓與停止經營
第二節 義務、責任與擔保
第三節 倉儲庫的運作與監督
第四節 存入倉單與出質倉單
第五節 制裁
第三章 飯店融資質押
第四章 石油倉單質押
第五章 工具與設備的質押
第六章 對個體企業經營者及配偶的保護
第一節 財產不得扣押之聲明
第二節 有限責任個體企業主
第七章 庫存融資質押
第六卷 企 業 困 境
第一編 企業困境的預防
第一章 企業困境預防、特別委任與和解程式
第一節 經認可的預防組織
第二節 商事法院院長對企業困境的監測
第三節 專門委任
第六節 和解程式
第五節 專門委託代理人、和解人與鑑定人的報酬
第二章 適用於從事經濟活動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規定
第二編 保護程式
第一章 程式的開始
第一節 法院受理與判決
第二節 程式機關與監督人
第二章 觀察期間的企業
第一節 保全措施
第二節 企業的管理
第三節 經營活動的繼續
第四節 債權申報
第三章 經濟、社會與環保概報表的制定
第四章 債務人概括財產的確定
第一節 債權審核與準許登記
第一目 債權審核
第二目 準許登記
第三目 債權清冊
第二節 配偶的權利
第三節 動產出賣人的權利以及動產的追還與返還
第四節 有關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由勞動契約產生的債權的清償
第六章 保護方案
第一節 保護方案草案的起草
第一目 大會的召集
第二目 更換企業領導人
第三目 徵求債權人的意見
第四目 公共債權的清償
第二節 確定保護方案的判決與方案的執行
第一目 保護方案的確定
第二目 方案的執行
第三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七章 在沒有司法管理人的情況下的特別規定
第八章 加快的保護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目 加快的保護程式的實行
第二目 加快的保護程式的效力
第二節 加快的財務保護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三編 司法重整程式
第一章 司法重整程式的開始與進行
第一節 司法重整程式的開始
第一目 法院受理與判決
第二目 實施程式的機關與監督人
第二節 程式的進行
第一目 管理人任務的變更
第二目 觀察期間的保全措施
第三目 觀察期內企業的轉讓
第四目 觀察期內企業繼續經營活動
第五目 觀察期內薪金雇員的地位
第六目 債權申報
第七目 制定經濟、社會與環保狀況的概報表
第八目 債權的審核與準許登記
第九目 債務人的配偶的權利
第十目 動產出賣人的權利、動產的追還與返還
第十一目 因勞動契約產生的債權的清償
第十二目 重整方案草案
第十三目 確定重整方案的判決
第十四目 債權人委員會
第十五目 在沒有司法管理人的情況下的特別規定
第十六目 企業部分或全部轉讓
第十七目 程式的終結
第四編 司法清算與職業的恢復
序章 司法清算的開始與進行
第一章 司法清算判決
第一節 法院受理與判決
第二節 簡易司法清算程式的適用條件
第三節 實施程式的機關與監督人
第四節 保全措施
第五節 經營活動的維持
第六節 原已中斷的訴訟與正在進行中的清償順位程式
第七節 債權申報
第八節 債權的審核與準許登記
第九節 配偶的權利
第十節 動產出賣人的權利、動產的追還與返還
第十一節 因勞動契約產生的債權的清償
十二節 其他規定
第二章 資產的變現
第一節 企業的轉讓
第二節 債務人資產的轉讓
第一目 不動產的變賣
第二目 其他財產的買賣
第三節 共同規定
第三章 負債的清理
第一節 債權人債權的清理
第二節 清算活動的終結
第四章 簡易司法清算程式
第五章 恢復職業
第五編 責任與制裁
第一章 因資產不足的責任
第二章 對公司債務的義務
第三章 個人破產與其他禁止性措施
第四章 破產欺詐罪與其他犯罪
第六編 程式性一般規定
第一章 救濟途徑
第二章 其他規定
第三章 訴訟費用
第一節 由國庫負擔的特定訴訟費用
第二節 司法管理人、方案執行監察人、司法代理人與清算人的報酬
第一目 司法管理人的報酬
第二目 方案執行監察人的報酬
第三目 司法代理人與清算人的報酬
第四目 有關司法管理人、方案執行監察人、司法代理人與清算人的報酬的共同規定
第五目 按照第L6439條第3款的規定指定的代理人
第三節 對旨在不涉及金錢數目的案卷的補償費
第七卷 商事法院與商事組織
第一編 工商會的組織系統
第一章 工商會系統的組織與任務
第二章 工商會系統各機構的管理
第三章 工商會成員及商事代表的選舉
第二編 商事法院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設定與管轄許可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管轄
第三節 商事法院全國理事會
第二章 商事法院的組織與運作
第一節 商事法院的組織與運作
第二節 商事法院法官的就職
第三章 商事法官的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資格
第二節 投票與選舉
第一目 候選人資格與投票前的活動
第二目 通信投票
第三目 網上投票
第四目 公布選舉結果以及商事法官選舉的爭議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紀律
第一節 全國風紀股長會
第二節 紀律懲戒程式
第三編 特別商事法院
第四編 商事法院書記室
第一章 機構與任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商事法院轄區的變動
第三節 商事法院書記員全國理事會
第二章 從事商事法院書記員職業及其他司法與法律職業的條件
第一節 從事商事法院書記員職業的條件
第一目 資質條件
第二目 任命
第三目 就職與榮譽稱號
第二節 某些商事法院書記員司法與法律職業的執業條件
第三節 商事法院書記員的繼續職業培訓
第三章 商事法院書記員的執業條件
第一節 巡視與紀律
第一目 巡視
第二目 紀律
第二節 商事法院書記員的執業形式
第一目 有關各種公司的共同規定
第二目 商事法院書記員職業民事合夥適用的規定
第三目 適用於(商事法院書記員)"自由執業公司"的規定
第四目 商事法院書記員隱名合夥適用的規定
第五目 薪金雇員
第三節 商事法院書記員的收費標準
第四節 因新的行政區劃或司法管轄區劃引起的商事法院轄區範圍的變動
第五節 為第三人利益持有的資金的專項賬目
第五編 商事組織
第六編 民生利益市場
第八卷 幾種有專門規範的職業
第一編 司法管理人、司法代理人與企業診斷鑑定人
第二編 會計監察人
第一章 會計監察人職業的組織與監督
第一節 國家會計監察人最高委員會
第一目 國家會計監察人最高委員會的組織
第二目 國家會計監察人最高委員會的運作
第三目 國家會計監察人最高委員會與外國同行的關係
第二節 會計監察人的監督與巡查
第三節 行業組織
第一目 全國會計監察人公會與地區會計監察人公會
第二目 全國會計監察人公會理事會
第三目 地區會計監察人公會理事會
第二章 會計監察人的地位
第一節 登記與紀律
第一目 登記
第二目 紀律
第二節 會計監察人的職業道德規範與獨立性
第三節 民事責任
第四節 會計監察人公司
第一目 各種公司的共同規定
第二目 適用於職業民事合夥的規定
第三目 適用於其他職業民事合夥的規定
第四目 適用於隱名合夥的規定
第五目 會計監察人自由職業金融參股公司
第三章 法定監督任務的執行
第一節 會計監察人的任命、迴避與解職
第二節 會計監察人的任務
第三節 會計監察人執行任務的方式

作者簡介

譯者羅結珍,男,先後任學院教務處副處長、飯店管理系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學報》副主編、主編、科研處處長。多年來從事法國法典、專著的翻譯、研究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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