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法典

法國商法典,又譯《商務敕令》。是指1673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在位(1643-1715)期間由法律研究和編纂委員會編成。因當時法國資本主義有所發展,加上國王起用柯爾培爾(1619—1683)為財政大臣,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為適應國內外發展商業的需要,制定這一法典。法典依據國內貿易流通規範(包括國王敕令),規定了商業合夥、期票、破產等方面的內容。這部法典曾對後來的《拿破倫法典》有一定影響。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制定的商法典。以1673年商法典為藍本制定。其中第1、2、4編於1807年9月通過公布;第3編於1808年5月28日通過,同年6月8日公布。第1編“商業事務”,規定了商人的法律地位,並對合夥公司與股份公司等經營方式的原則、法律地位及交易所、經紀人和票據等作了規定。第2編“海上貿易”,規定了船舶為動產、船長的職責、船員的僱傭和海上保險等規則。

第3編“破產”,詳盡地規定了財產分散、通常的破產和詐欺破產等應負的責任,體現了嚴格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第4編對商事法院及訴訟程式作了規定。法國商法典是對民法典的補充,民法典的一般規定,如所有權、契約等仍適用於商業關係,而實際商業關係中的一些商業慣例和習慣,又是商法典的補充,也是調整其商業關係不可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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