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商行為是“單方商行為”的對稱。又稱“兩商行為”。交易當事人雙方行為均屬商行為的法律行為。例如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的買賣行為、銷售商與儲運商之間的交易行為等均屬此類。雙方商行為與單方商行為始自《法國商法典》,此種分類在採取商行為主義國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確定管轄範圍的意義;其中雙方商行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轄,而單方商行為則由普通法院管轄。在其他國家中,此種分類僅具有學理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方商行為
- 行為性質:商事法律行為
- 條件:雙方的活動都是具有營業性商行為
- 舉例:生產商與生產商之間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