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行政行為

雙方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與相對人為達到不同的目的而互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政行為。相對於單方行為、多方行為而言,又稱行政契約,是雙邊的行政行為。雙方行政行為與民事契約相比具有兩個特徵:(1)雙方行政行為雖然也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契約的一般特徵,但雙方卻是為了不同的目的,行政機關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方當事人卻是為了自身的利益。(2)雙方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享有某些特權,如選擇對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變更契約,但以公共利益需要和對方當事人能因此而得到補償為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方行政行為
  • 外文名:The administrative act
  • 屬性:行政行為
  • 主體行政機關

內容
1.行政機關與其他民事主體達成合意,則是屬於雙方行為.
2.典型的雙方行政行為就是行政契約。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定。
3.常見的行政契約有:計畫生育契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契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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