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為法主義是“商人法主義”的對稱。又稱“商行為主義”。大陸法民商法中依據商行為來確定商事關係範圍的立法原則和學說。該立法主義強調商行為概念,不論是商人或是非商人只要基於法定商行為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均為商事關係,直接由商法調整;凡法定商行為以外的活動引起的社會關係則屬於一般民事關係,直接由民法調整;故民商法主體的活動均可構成商行為,也均可構成一般民事活動,並分由不同法律調整。
商行為法主義以行為性質而非主體資格作為確定商事關係範圍的標準。它體現了資產階級革命革除身份等級觀的思想成果。1807年《法國商法典》率先確認了商行為概念,創商行為法主義立法例,此後為其他大陸法國家所效仿;故該立法主義又稱“法國商法主義”。目·前除法國外,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埃及和南美拉語系各國的商法均採用商行為法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