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法法系是“法國商法法系”的對稱。以1900年《德國商法典》為代表的大陸法各國商業制度的統稱。該法系以商主體觀念為立法基礎,採取商人法主義(見“商人法主義”)。德國自19世紀統—後曾相繼制定了《普通票據條例》和《普通商法典》,該法受1807年《法國商法典》影響而循商行為主義立法例。1900年德國在頒布民法典的同時修正了舊商法。1900年《德國商法典》改商行為主義而采商人法主義;以商主體作為確定商行為和商事關係的標準。該法典分為商人、商事公司與隱名合夥、商行為、海商4篇,總計905條。
德國商法雖采商人法主義,但其商主體以現代商業概念為基礎,隨著立法的發展,其商主體概念逐步得到發展·,學說上有稱之為“新商人法主義”或“商業法主義”。2,0世紀以來,德國相繼頒布了1901年《保險業法》、1908年《保險契約法和支票法》、1937年《股份法》、1953年《手工業者商人資格法》和《商法修正法》等,形成了統一的有別於《法國商法典》的商事法立法例。目前屬於這一法系的國家主要包括德國、奧地利、泰國、土耳其等國;瑞士、挪威、丹麥等國雖無獨立的商法典,但其商法規定亦採取商人法主義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