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分的規定

《河南省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分的規定》在1997.07.2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分的規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7.29
  • 實施時間:1997.07.2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依照本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無權批准、越權批准、劃整為零或採取其他形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出讓土地的,分別按以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給予警告至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耕地3畝以上、2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30畝以下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三)耕地20畝以上、30畝以下,其他土地30畝以上、50畝以下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五條 單位未經批准、騙取批准或者採取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第四條的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轉讓、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土地面積1畝以下或轉讓、出租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土地面積3畝以下或轉讓、出租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三)土地面積在3畝以上或轉讓、出租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七條 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八條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毀壞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九條 擅自突破用地計畫指標,擅自下放土地審批許可權,不建立、不執行土地審批備案制度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非法批准宅基地1戶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2戶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3戶以上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上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偽造、篡改土地統計資料,或未經批准擅自公布地籍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三條 市地以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集體作出的決定或實施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或重要領導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降級處分;已造成危害後果,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或對土地違法案件不查處的,對其主要領導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降級處分;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五條 干擾、阻撓土地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或者對其謾罵、圍攻、毆打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人員在執行土地管理公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用地,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
(三)非法批地、占地、出讓或轉讓土地2次以上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門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五)拒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或出具偽證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的。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或主動交出全部違法所得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檔案被宣布無效後,主動採取糾正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的;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退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的。
第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免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 重大的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管理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共同查處,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可以建議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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