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解讀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是在2008年05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8年05月29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公布《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指出,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將受處分。
《處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處分辦法》指出,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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