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抓好規範和節約用地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全面清理我縣違法用地,規範用地秩序,營造和諧穩定的用地環境,有效制止各類違法違規用地的發生,根據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肅查處未報即用違法用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64號)要求及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違法用地專項清查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二、組織領導,三、工作原則,(一)全面清理,依法查處。,(二)部門協調,督促有力。,(三)把握政策,構建和諧。,(四)措施得力,規範運行。,四、工作目標,五、範圍和內容,六、工作步驟,1、宣傳動員部署階段,2、摸底清查階段,3、調查處理階段,4、強制執行階段,5、總結報告階段,七、工作要求,八、獎勵和責任追究,一、查處範圍,二、查處措施,三、補辦手續費用,四、其它,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精神,全面清理違法用地,採取有效措施,整頓用地秩序,盤活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建立依法、及時、有效的監管機制,規範建設用地管理,進一步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此次清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成立違法用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韋澤福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張發龍 縣人民政府應急辦副主任
歐陽志宏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謝申啟 縣法院副院長
熊富財 政法委副書記
朱朝亮 縣建設局局長
肖 永 縣公安局局長
楊光輝 縣城管局局長
李 剛 縣房管局局長
周忠武 縣文廣局局長
鄧勁松 縣財政局副局長
陳世奎 縣法制辦主任
陳瑞祥 白泥鎮人民政府鎮長
劉忠群 小腮鎮人民政府鎮長
童 勇 龍溪鎮人民政府鎮長
李景江 構皮灘鎮人民政府鎮長
郭宗喜 花山鄉人民政府鄉長
劉定明 大烏江鎮人民政府鎮長
邱成剛 敖溪鎮人民政府鎮長
楊建華 龍家鎮人民政府鎮長
劉 揚 關興鎮人民政府鎮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國土局,歐陽志宏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黃大才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清查工作的聯繫和協調工作。
三、工作原則
(一)全面清理,依法查處。
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採取有力舉措,對轄區內的違法違規用地進行全面清理,並做好匯總統計和自查自糾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做到摸清情況,定性準確,處理及時,執行到位。
(二)部門協調,督促有力。
違法用地專項清理工作要加強組織協調,形成縣、鄉鎮聯動、各負其責,統一組織,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縣國土資源局要成立專項清理工作組,加強對鄉鎮違法用地專項清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導。
(三)把握政策,構建和諧。
要通過認真排查摸清情況,對清查出的違法用地提出查處方案。對符合規劃和用地條件的從輕處罰,依法給予完善用地手續,對不符合規劃和用地條件的要嚴格依法從重處罰。重點查處占用面積大、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
(四)措施得力,規範運行。
針對存在問題,要立足於從管理上查找原因,舉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要把違法用地專項清理與盤活存量土地工作相結合,統籌使用土地指標,做到理清手續、高效利用;要與強化土地執法監察相結合,營造土地監察高壓態勢,強化國土執法權威,堅決遏制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發生;要與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管理相結合,對違法用地多、又不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務的,暫停新增建設用地預審。
四、工作目標
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縣的用地情況,嚴格依法查處各類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通過集中清查整改達到依法用地、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的目的,確保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五、範圍和內容
1、嚴格依法清理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清理查處範圍: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在集鎮規劃區內、城鄉結合部,主要鄉村公路兩側及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2、各鄉鎮發生的未批先用、邊報邊用、未報即用、未供用等各類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重點是違法占用耕地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六、工作步驟
1、宣傳動員部署階段
(2010年6月20日之前)
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清理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由縣人民政府召開動員會,全面部署違法用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研究部署專項清理工作任務,組織實施專項清理工作方案,督促、指導、檢查和驗收各鄉鎮違法用地專項清理工作,全面掌握全縣專項清理工作動向,收集、上報、反饋各鄉鎮專項清理工作的進展情況。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鎮實際,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負起領導責任,確保按時完成整改查處工作。
2、摸底清查階段
(2010年6月21日——2010年8月15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範圍和要求,認真、細緻、全面地做好本轄區內清查工作,對清查出的各類違法用地情況,要逐宗進行造冊登記。認真填寫《違法占地情況統計表》,並擬寫處理報告及《違法用地處理意見登記表》於2010年8月10日前書面報縣國土資源局匯總呈縣清查領導小組。
3、調查處理階段
(2010年8月16日-2010年10月9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內容及實施意見和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集中力量加快對違法用地的處理和整改。縣監察局和縣國土資源局要根據情況聯合或直接查處一批未報即用違法用地案件,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建設用地依法予以拆除。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實施約談、問責,對造成損失較大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對各類違法用地行為,按《餘慶縣查處違法用地行為處理辦法》執行,並認真填寫《違法用地清查整改情況登記表》於2010年9月10日前書面報縣國土資源局匯總呈縣清查領導小組。
4、強制執行階段
(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10日)
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清查領導小組依法強制執行,並選擇一批拆除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5、總結報告階段
(2010年11月11日-2010年12月10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進行總結,於2010年12月1日前書面報縣國土資源局匯總呈縣清查領導小組。縣國土資源局根據《違法用地清查整改情況登記表》,匯總填寫《違法用地查處整改情況匯總表》,連同工作報告一併於2010年12月15日前報送縣清理領導小組。
七、工作要求
1、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對清查出來的違法用地行為逐一進行梳理,做到各類數據真實準確,整改查處不走過場,逐宗落實處理意見。
2、縣國土資源局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對清理出來的各類違法用地案件要認真審核案件的定性、適用法律依據是否得當,是否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加強對行政處罰決定的落實與督促。
3、對清查出來的違法用地案件已立案尚未提出處理意見的,要抓緊提出處理意見並落實處罰、處分意見,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
4、對清查出來的違法用地案件尚未立案,又未能自行糾正的,一律予以立案查處,並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八、獎勵和責任追究
1、對在查處違法案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辦案人員進行表彰,給予獎勵。
2、對弄虛作假、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
附屬檔案:一、餘慶縣查處違法用地行為處理辦法
二、罰款及開墾費標準表
三、白泥鎮(商、住、工)基準地價表
四、其他鄉鎮(商、住、工)基準地價表
附屬檔案:
餘慶縣查處違法用地行為處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嚴格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根據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肅查處未報即用違法用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64號)檔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查處範圍
集鎮規劃區內和城鄉結合部發生的各類違法用地行為:
1、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超過依法批准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4、改變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5、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6、臨時用地逾期未續辦用地手續而占用土地的。
二、查處措施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規劃的,有下列情形的處罰後補辦用地手續:
1、對獲得整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而又在房屋周邊超占的,按集體建設用地辦理;
2、違法用地與合法用地面積之和未超過用地限額,且又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只需交納罰款後補辦集體建設用地手續;
3、對獲得整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而又在房屋周邊超占的,按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
4、在集鎮規劃區內和城鄉結合部處產生的違法用地無論是非農業人員或是農業人口,均按國有土地出讓補辦用地手續;
5、在集鎮規劃區內和城鄉結合部處產生的違法用地是本鎮本村村民又符合申請建房條件,按集體用地補辦用地手續;
(二)買賣房屋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理。
(三)涉及違反交通、水利、城建等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給有關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處理。
(四)有下列情形的依法拆除:
1、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非法占地;
2、嚴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3、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拆除的違法用地行為。
三、補辦手續費用
1、補辦集體建設用地應交納:罰款,房屋沒收變價款,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
2、補辦國有建設用地應交納:劃撥方式:罰款,房屋沒收變價款,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協定出讓方式:罰款,房屋沒收變價款,土地價款,出讓金;
3、所交費用參照余府發(1991)11號檔案和附表一、二的標準執行。
四、其它
1、本辦法的罰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2、有違法用地行為的人,接到處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的,可按上述標準減少10%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