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報告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報告工作,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監察效能,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而對違法行為報告工作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報告工作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報告工作的意見》已經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
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報告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報告工作,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監察效能,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現對違法行為報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對違法行為的報告工作是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的重要環節和有效措施,也是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認識,完善零報告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改進專項報告制度,明確和落實責任,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進一步完善零報告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巡查人員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的巡查人員,要按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範(試行)》(國土資發〔2009〕127號)的規定,在每次巡查任務結束後,無論是否發現違法行為,均應向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報告巡查結果,錄入巡查信息系統實時上報並做好相關工作。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有關數據報備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0號)等檔案的規定,將違法案件查處數據錄入案件查處信息系統實時上報,定期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轄區違法行為的總體情況,分析、研判違法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定期報告分為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應當在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報送,年度報告應當在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報送。定期報告須經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本部門印章。
三、切實改進專項報告制度
(一)專項報告的情形。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類形式舉報和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於制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案件,應當專項報告。專項報告必須以依法履行對違法行為的發現、制止和查處職責為前提。
(二)專項報告的對象、時限和內容。
縣級及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製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情形出現之日起3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視情況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
對於因違法用地行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重大環境污染和社會不穩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項目違法用地的,應當自發現之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視情況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專項報告採取書面形式,經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本部門印章;情況緊急的,經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後可採用電話等方式口頭報告,但要在3日內補交書面報告。專項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已採取的措施、制止查處中遇到的困難、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建議等。
(三)接到專項報告後的處置。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報告後,應當及時協調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同時,對違法行為的制止、查處情況隨時進行跟蹤、了解。
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的違法行為,仍然制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應當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專項報告。其中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同時報告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的違法行為,可以採取掛牌督辦、直接查處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等方式進行查處。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對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告的土地違法行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採取督察措施。
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對不按規定報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負相關責任。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指出問題,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已經切實依法履行制止、查處職責,並按規定報告但仍然制止無效、查處無法實施的,視為履行了監管職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原則上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報告後,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負相關責任。其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指出問題,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對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報告後,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有關規定,追究政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由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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