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在1998.10.0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0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0月08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內國有、合資、股份制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閉、全立交汽車專用公路(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條 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維護、交通事故的處理和治安管理,確保交通安全和暢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沿機動車行駛的方向左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車道為行車道,白實線以外路面為路肩和緊急停車帶。
第五條 除用於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機動車和專用機械外,禁止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教練車、全掛牽引車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教練和路考。
禁止實習期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進入高速公路。
第六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應當配備故障警告標誌。
依照公安部規定,已安裝安全帶的機動車,其駕駛人員和前排乘車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第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七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規定。
第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應當保持下列行車間距:
(一)時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於七十米;
(二)時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於一百米;
雨天、雪天和能見度不良時,應當比照(一)、(二)項規定,加大行車間距並減速行駛。
第九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超車時或者行車道有障礙情況外,不準占用超車道行車;
(二)在兩車道路面上行駛時,不準右側超車;
(三)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大型車不準與小型車爭道超車;
(五)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六)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
(七)不準掉頭、倒車、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發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須停車情況外,不準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九)不準在超車道、行車道停車檢修車輛;
(十)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
第十條 高速公路巡邏車、清障車、養護作業車和專用機械行駛或者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標誌、標線限制。
過往車輛對上述車輛、機械、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第十一條 經營性客運車輛上下乘客,應當在指定的停靠站停車;未設停靠站的,應當在收費站指定停車區域或者服務區停車。
第十二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隨意停車。因故障、駕駛員疲勞需要臨時停車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超車道上停車。
因發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駛離行車道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並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報告停車情況。停在行車道、超車道、路肩、緊急停車帶上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一百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十三條 遇前方道路阻塞時,機動車應當在行車道依次停車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車輛。
第十四條 遇警衛車隊通過時,機動車應當減速避讓,不得超越、穿插警衛車隊。
第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超限物品,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車輛應當懸掛明顯標誌,並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
載運容易散裝飛揚、流漏的物品,必須封蓋嚴密,裝載均衡平穩,綑紮牢固。
第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交通部有關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的規定,實行作業交通安全控制。夜間還須設定紅色示警標誌。作業人員應當著統一安全標誌服。作業車輛、機械應當懸掛明顯標誌,並開啟示警燈。
機動車通行養護作業路段時,應當避讓並減速行駛。
第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和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匝道上方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它標誌,不得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
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發生交通肇事,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必須迅速處理,及時疏通道路,恢復交通。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出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限期予以規範設定。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施工影響以及發生交通肇事致使交通受阻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可以採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需要關閉高速公路時,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員責令糾正,並處二百元罰款,視情節可以弔扣十二個月駕駛證:
(一)駕駛禁止通行高速公路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的;
(二)未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三)除遇路阻、發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須停車情況外,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
(四)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的;
(五)在超車道、行車道停車檢修車輛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掉頭、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的;
(七)超越、穿插警衛車隊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教練的;
(九)實習期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十)經營性客運車輛停車上下乘客時,不在指定停靠站、停車區域或者服務區停車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員責令糾正,並處一百元罰款,視情節可以弔扣九個月駕駛證:
(一)機動車因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交通肇事停車時,不按規定設定警告標誌和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
(三)遇前方道路阻塞時,機動車超越、穿插等候車輛的。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員責令糾正,並處五十元罰款,視情節可以弔扣六個月駕駛證:
(一)載人不符合規定的;
(二)載運危險、超限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通行的;
(三)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駛的;
(五)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六)未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七)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八)行駛中騎、壓車行道分界線的;
第二十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處二十元罰款或者暫扣交通工具,並責令其離開高速公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高速公路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高速公路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可以強行拆除,其拆除費用由構築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由公安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以至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發布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第四章第十九條有關公安交通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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